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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答疑(五十六)——未开具发票,能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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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答疑(五十六)——未开具发票,能拒绝支付工程款?
1个回答

问:高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向您咨询一下,就是我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现在不给我支付工程款,说是因为我没有开发票,我想问问您,这合理么?

律师:首针对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承包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另一种是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以附随义务而对抗合同主要义务。

在很多的司法判例中,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不能成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也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本条可以看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双方互负对价义务,开具发票是一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先后顺序,而是开具发票一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只有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而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问:好的,我明白了,谢谢您高律师。

律师: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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