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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工伤赔偿计算表(工伤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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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工伤赔偿计算表(工伤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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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1、计算方式:7个月X个人工资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1)个人工资以前十二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如工作不到12个月的,可以以前面所有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还没有发工资就出现工伤的,以协商确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实发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社保的,是该工资为准,如不包含的,需要加上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才是实发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2个月社平工资

1、计算方式:2个月X6577元/月

2、法律依据: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重庆市统计局发布,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928元,月平均工资6577元。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社平工资

1、计算方式:6个月X6577元/月

2、法律依据: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统计局发布,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928元,月平均工资6577元。

备注:第二、三项费用需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暂定4个月个人工资

1、计算方式

按4个月个人工资计算:4个月X个人工资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如果没有经过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多就是12个月,而且一般在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就不再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也就是说从发生工伤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止,所以实践中有可能根本没有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可能不会被全额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重庆标准计算:8元/天X天数

也可以考虑主张按公务员出差标准计算70元/天X天数(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六、交通费

一般据实主张,或酌情主张2000元

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重庆市收取400元,需要具凭证主张

八、工伤赔偿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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