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暂行)(单位:9309元) 9309*60%=5585.4元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社保)次性伤残津贴(社保工伤医疗补助护理费(社保)工伤赔偿合计1级伤残27个月15805.890%5026.8660%4491.62级伤残25个月13963585%4747.5950%37433级伤残23个月128464.280%4468.3240%2994.44级伤残21个月117293.475%4189.0530%2245.85级伤残18个月100537.270%3909.7810个月558546级伤残16个月89366.460%3351.248个月44683.2伤残津就业补助5级50个月2792796级40个月2234167级25个月1396356个月33512.48级15个月837814个月22341.69级8个月44683.22个月11170.810级4个月22341.61个月5585.4
备注: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5585.4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27927元)。
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导致伤残的赔偿基数为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导致死亡的支付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赔偿金及10倍上述标准的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
4、此表的数据是以2018年广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分别为:89826元/年,7486元/月。如果政府数据有更新,按新标准。
5、深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广东省 2018年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3元,广东省一般地区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
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7、员工因各种原因死亡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获得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如下: 一、如果在深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2018年广东省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350元,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在广东省其他地方的均可按照本规定获得补偿,但是月平均工资各个市有差异,具体可上网查询或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 二、如果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条文: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四、《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规范【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用伤残补贴(按月付出)1、一级伤残补贴=自己薪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1、计算方式:7个月X个人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备注:(1)个人工资以前十二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2)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1、计算方式:9个月X个人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备注:(1)个人工资以前十二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2)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1、计算方式:11个月X个人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备注:(1)个人工资以前十二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1、计算方式:9个月X个人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备注:(1)个人工资以前十二个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2)
农民工工伤应当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如果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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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一级伤残待遇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康复费参照医疗费三、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8元*X人*X天四、交通食宿费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伙食补助费=50元*X人*X天食宿费=100元*X人*X天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
工伤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
湖北省十级工伤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
一、是按照劳动者受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者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宁波市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4.05.01-2015.04.30)数字部分均为社保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
一、2022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康复费参照医疗费三、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8元*X人*X天四、交通食宿费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伙食补助费=50元*X人*X天食宿费=100元*X人*X天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