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律师,您好,今天我有个问题要跟您咨询一下。就是我是通过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承包工程。现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些必须的工序,如砌筑转胎膜、采用高强螺栓等,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体现,找不到结算依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呢?
答:这个问题是相当专业的问题呀。你这种情况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因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记载的工程量项目不一致所导致的工程量计算错误或遗漏的情形。
可能是因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疏漏,或者在前期对工程项目施工估计不足的,在实务中经常存在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5.2.3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9.4.l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所以一旦发现有清单对承包人而言,应当仔细审查项目特征描述,并及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发包人就描述不清的项目重新确定单价或向其提出追加工程价款的要求。
以补充协议或者工程签证的形式书面文件,如果业主不同意,则要积极准备证据,进行后期索赔。
问:那我再请教您一下,如果合同内写明“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错漏不予调整”,这个约定有效嘛?
答:这个实际上是风险分担条款,法院对此也是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总的来说还是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具体分析,你可以把合同以及施工证据给我看一下,我来帮你量身定制一套方案。
问: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要向您咨询,有个项目在转包到我手里,约定了8个点管理费,现在工程出现问题,结算困难,我作为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我能否拒绝支付管理费?答:这个问题很复杂。目前也是有很大争议,目前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我通过相关判例,我给你分析一下。一: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提供管理的,其不能主张管理费。根据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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