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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释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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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释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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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性规定。

  【条文理解】

三、本条排除的两类债务

  (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且由于是虚构的债务,债本身即不存在,自然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夫妻因不动产买卖或车辆购置等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

        

一、,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夫妻一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

三、,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最后,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因此,正确区分表见代理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是正确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保证。

        对此,《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相比,《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制,以更好地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明确“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赌博、吸毒均为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负担。

  四、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瑞士对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债务有明确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33条规定:配偶间任何一方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以下债务负责:(1)在其行使夫妻财产共同体的代理权或共同财产的管理权时发生的债务;

(2)在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发生的债务;但仅以动用共同财产之资金或将收益归入了共同财产者为限;(3)配偶他方个人亦应负责的债务;

(4)配偶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以自有财产外还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债务。[1]

  法国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细致,《法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于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及赠与所负有的债务,不论本金、定期金或利息,均为个人债务。

该法第1411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另一方的债权人,于前条所指情形,仅得对其债务人的自有财产与收入,为清偿请求。但是,如夫妻在结婚之日所拥有的动产物品,或者其因继承或赠与而接受的动产物品已混同于共同财产之内,并且不可能按照第1402条之规则进行区分时,夫妻一方或另一方的债权人亦可扣押属于共同财产内的财产。

        法国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个人债务的补偿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如以共同财产偿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方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

该法第1413条规定:对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得请求以共同财产为清偿,但如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者债权人有恶意,不在此限,并且在相应场合,如有必要,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

[2]

  此外,法国对夫妻的家事代理权范围及例外之规定,无论是其价值取向还是立法技术对我们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3]

  日本对夫妻家事代理权之规定较为简单,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

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4]

  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婚姻债务均规定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配偶不能清偿的,他方有代为清偿的义务。婚姻债务在大多数州是指为婚姻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家庭消费、子女必要的医疗费等。

对于婚姻债务,无论是否以双方名义所负,双方均有清偿的义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申请信用卡,并均在申请书上签字保证承担偿还账单义务的,无论是否为双方共同消费,任何一方都有清偿账单的义务。

对于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个人利益所欠的债务,他方无代为清偿的义务,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5]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正确掌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的个人债务同样具有“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外部特征,但是,如何将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开,关键要统一证明的标准。

由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后,这个债务到底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成为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争辩的焦点问题,也构成诉辩双方力争证明的对象。

        正是这种利益的高度对抗性,决定了判断真伪的标准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

如果仅有夫妻双方的陈述,而没有债权人的自认,“个人债务”的事实尚难以确认。总之,严格掌握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定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撤销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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