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由谁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制定的背景情况
本条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仅是根据《民法典》条文表述内容的修改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他无变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即是对其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解释。《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中的“第三人”改为“相对人”,主要理由是法律上所讲的“第三人”一般指不特定的第三人,而夫或妻一方对外形成的债的关系中,实际上是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因此,用“相对人”更为准确。
本条根据《民法典》的修改,相应地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修改为“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条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优先效力、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是指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包括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和交易相对人。主要考虑的是,在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相对人产生效力?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相对人所明知,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德国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如果婚姻双方排除或变更法定婚姻财产制,则对于婚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所采取的法律行为,只在婚姻合同在采取上述法律行为之时已在主管的初级法院的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或已经为该第三人所知的情形,婚姻双方才得以此针对第三人对该法律行为提出异议。
《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夫妻订有同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约时,除非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由于我国大陆没有建立夫妻财产制的登记制度,为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也即,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个人债务,需要保护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利益,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认定为是夫妻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三、“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由于《民法典》第1065条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相对人知道,这就容易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疑问。事实上,交易相对人是很难清楚别的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夫妻的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交易相对人根本无从知晓。
即便是夫妻之间的约定进行了公证,要求交易相对人在与夫妻之中的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都详细审查其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一则对相对人要求过苛,二则即使相对人想去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也未必能达到目的,如果要求必须由相对人来举证,未免有失公允。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本属夫妻一方的主张,而不是相对人的主张。
因为,相对人一般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而未举债的配偶一方以双方是分别财产制,而且交易相对人对该约定是知道的作为反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应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夫妻想以约定对抗相对人的,必须举证证明相对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及这种约定所带来的相应后果。
也就是说,甲借钱给夫妻一方,甲清楚地知道他们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将来甲只能向夫妻一方请求偿还而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王某与李某原为夫妻,2018年王某曾因欠款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
2019年,王某和李某购买了一处三居室的商品房。2020年5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李某带女儿居住在三居室的商品房中,王某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求房屋补贴款。
后因案外人(即50万元的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对该离婚案提起再审。
再审判决认为,原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是王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的规避法律行为,故撤销原离婚调解书中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居住房屋,并给付王某住房补贴15万元。
判决后,王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不要15万元的住房补贴。李某上诉称:他们夫妻婚后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而三居室的商品房是其独自购买的,与王某无关。
法院就李某的这一主张让李某举证,李某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欠50万元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称其与王某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故不予采信,50万元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王某既不偿还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房屋补贴款,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男女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报酬,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该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精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该约定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只解决对内效力的问题,而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民法典》关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规定。
故这种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为宜。
2.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已进行公证,是否可以认定相对人知道。我国目前对夫妻财产制并没有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证仅是对双方对财产约定真实性的确认,不能当然地认为只要经过公证,交易相对人即应当知悉。
认定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当结合交易过程、相对人与夫妻关系的熟悉程度、债务履行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条文理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和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1079
离婚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
四、父母子女关系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20]24号颁布时间:12/29/2020实施时间:01/01/2021效力状态:有效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
四、父母子女关系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全文 时效性:现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劳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