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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律师亲办案例(六):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贾XX与郑州市二七区XX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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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律师亲办案例(六):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贾XX与郑州市二七区XX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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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贾XX/,男,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X、申XX,河南XX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X,住所地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苏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汪XX,郑州市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耿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贾XX/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X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对二七区高砦村改造指挥部被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的相关文书。

原告/贾XX/诉称,其为郑州市二七区高XX村民。与被告设立的郑州市二七区高XX改造指挥部签订了《二七区高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449号)及补充协议。被告应当按照所签协议履行义务,但是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撤销协议通知书》,单方面决定撤销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告违法解除协议缺少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协议通知》;

2.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拆迁安置过渡费554316.37元(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拆迁安置事宜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查过程中。

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涉案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主张其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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