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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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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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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答:为了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例举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对于《条例》规定的这些有某种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存在串通。

具体如下:(一)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极端表现。

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该情形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的不同环节的,亦属于该情形;二是投标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受托人不存在受托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或投标,以避免构成违法;

三是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同一个人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形。(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项目普遍要求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不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可能出于三种原因:一是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

二是同一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以不同单位的名义分别投标并编制投标文件,该情形不但违背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构成串通投标。

三是同一人受聘于不同的单位,由于人员特别是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与受聘单位本应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具体投标项目中项目管理成员中出现同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

应当先行给于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串通投标与弄虚作假竞合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所谓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是指极小概率或者完全不可能一致的内容在不同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比如: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一投标人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条例》第26条规定,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账户的,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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