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答:为了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例举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对于《条例》规定的这些有某种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存在串通。
具体如下:(一)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极端表现。
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该情形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的不同环节的,亦属于该情形;二是投标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受托人不存在受托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或投标,以避免构成违法;
三是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同一个人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形。(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项目普遍要求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不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可能出于三种原因:一是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
二是同一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以不同单位的名义分别投标并编制投标文件,该情形不但违背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构成串通投标。
三是同一人受聘于不同的单位,由于人员特别是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与受聘单位本应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具体投标项目中项目管理成员中出现同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
应当先行给于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串通投标与弄虚作假竞合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所谓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是指极小概率或者完全不可能一致的内容在不同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比如: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一投标人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条例》第26条规定,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账户的,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问:高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向您咨询一下,就是我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现在不给我支付工程款,说是因为我没有开发票,我想问问您,这合理么?律师:首针对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承包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种是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以附随义务而
问: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啊,就是一个母公司承接了个工程然后交由子公司负责施工,这样是否构成转包呢?答:好的,这个是构成内部转包的。说到这个就要引入另一个身份--分公司了,好多人不知道子公司和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我来给你分析一下。以上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一: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
提供科研等前期服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答:对于必须招标项目,若招标人未公开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前期成果的,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很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其不能参与投标,但招标人公开了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的,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问: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哪些内容和文字?答: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关注我,@
根据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对于企业适用合规激励机制,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要保持基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将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文本予以全面公布,案件处理的流程也要公之于众。甚至为防止个别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在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时,只是借鉴了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
应该可以的,这具体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说不可以,但是监管部门来检查的时候,作为人员配备来说,同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人担任,不得兼职。再有,要担任项目经理除了要具备建造师资格外,还需有安全B资质证书,如果此人没有,那么是不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可以考虑让项目不足3个的项目经理兼任此项目,然后此人担当项目技术负责人,并行使项目经理实权。
最近本律师注意到,南京大学孙国祥老师接连发表了几篇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文章。是什么原因让一个研究刑法学的老师关注起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孙国祥老师对企业刑事合规持续的关注。本律师亦然。本律师认为目前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公平性的问题。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家。这一切成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开始。 本律师确实听同行讲过存在这样的案例:某企业家因为个人的原因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但
问: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如何处罚?答:1、警告并责令改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诊疗科目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行政罚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诊疗科目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吊销执业许
问:《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国民待遇原则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经过局部地域的探索与实践,自2022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现本文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企业合规改革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就刑事合规整改机制的常见问题整理如下:一、什么是企业刑事
问:著作权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答:1、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十三种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
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如何处罚?答: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量行政罚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
问: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有何规定?答: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相关规定,医院病历档案应该遵循以下规定:1、管理目的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病历分类根据病历记录形式不同,病历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
我们研究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但是下面两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涉事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其不予处罚,成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在这两则案例中,调查组为何建议对涉事单位“不予处罚”,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
问:商标与商品名称有何区别?答: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主要有三: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注我,@法律人显哥显哥说法,从0到1,紧贴生活,聚焦热点,告诉你不一样的法律
(三)启动阶段几乎所有检察机关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管辖制度,对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负责立案侦查的国家专门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在长达数月乃至一年以上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有时甚至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实质性处置,使得企业的生产、投资、经营甚至生存都面临困难。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以后,侦查程序对
企业刑事合规重要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企业从诞生、发展,到破产,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通常而言,一个企业做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财富,拥有了一定地位,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但是,一场刑事诉讼,却可能使其事业归零、企业彻底消亡,乃至家庭悲剧的发生。在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创业二十多年,鼎盛时期有三十多个企业,但因为涉嫌黑社会犯罪,相关资产被查处。虽然最终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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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该承担什么后果?答:根据《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