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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谈企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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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谈企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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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谈企业刑事合规

前言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对安全生产犯罪、食品药品犯罪、金融证券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环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生命科学等领域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加重了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企业刑事法律责任监管越来越规范、严格的趋势。

而建立、完善自身的刑事合规制度,无疑已经成为每一个希望持续合法经营的企业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大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企业涉罪领域

(一)公共安全类犯罪

公共安全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刑法保护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类犯罪中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生产作业安全的罪名作出了修改。

1、《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虽然抢夺公交方向盘的刑法规制已经确定,但公交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因做出不理智行为构成犯罪时,由此产生重大人身、经济损失,作为用工企业的公交公司又该如何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无疑给用工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2、企业安全生产作业领域面临更严峻的合规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负责生产安全的责任人员,即使没有主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但明知风险存在“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面临刑事追责。

另“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中的数据信息、拒不执行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三类具有发生严重后果危险的情形也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二)食品药品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除规制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之外,还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针对社会关注的未取得相关审批证明文件而生产、进口、销售相关药品的行为做出相应修改。

此外,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本次修正案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增加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规定,从审批审评、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报告安全事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等环节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常见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医药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将不得不积极应对愈来愈规范、明确、细致的刑事合规要求。

 证券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发行文件的列举式规定改为“列举+兜底”式,增加“等发行文件”以及“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承担资产评估、审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三个领域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将面临刑事追责,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本次修正案中列举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其目的是为重点打击此类主体还是列举限制行为主体呢?很明显,本罪并非身份犯,被增设的两类主体在现行刑法中依然可以被作为对应证券类犯罪主体,本次修正案明显有明确、重点、加重打击不法证券类犯罪的目的。

(四)融资类犯罪

1、《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罚配置予以调整,取消了罚金刑的数额限制,增设了刑罚档次。

不过本次修正案中明确将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并非“应当”,然而修正案之前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赃退赔”也是可以被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情节。

本次修正案明确将“量刑情节写入对应法条中”,也反映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中追究刑责易、抚平社会危害后果难的无奈。

2、针对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调整,补充了洗钱的行为模式,将“自洗钱”纳入本罪。

同时,本罪在刑罚设置上取消了罚金刑的金额限制。此次修改反映出国家对企业的反洗钱刑事合规更高要求。

(五)商业贿赂(腐败)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是企业易发的常见犯罪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法定刑区间予以调整,加重了相关腐败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挪用资金罪中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条款。

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是企业内部刑事合规最重要的部分。规范有效的合规制度有益于构建发扬企业文化,树立健康的企业价值观。

(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商标类、著作权类、商业秘密类知识产权犯罪作出多处修改完善。在量刑方面,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之外,删除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作为主刑刑种。

将“销售金额追诉”调整为“违法所得追诉”。修改了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增加了“欺诈”、“电子入侵”两种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范围延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进一步体现了刑事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七)生物安全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涉及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基因编辑、克隆胚胎、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犯罪行为,同将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生物安全法》相衔接。

两者正式施行后,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领域的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监管。

(八)环境污染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细化严重污染环境的四种情形,并根据危害结果调整了刑罚配置,增设法定刑区间,将最高法定刑上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修十一》还增加规定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

二、企业刑事合规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通过划定经营管理活动的刑事责任边界,防控企业刑事风险,依法化解企业、责任人及其他企业成员可能遭受的刑事追诉,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安全底线。

且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之下,依法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在面临刑事追责时可能享有更有利的对待。

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当前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的整体趋势下,企业面临许多新创设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几次刑法修正案,如《刑法修正案(九)》及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修改了许多罪名,也增加了单位犯罪责任的规避内容。

这都意味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企业单位的刑法规制,更为重视强化创设单位公司的刑事风险。

刑事风险是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无论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无论存续已久的成熟企业还是初创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都应作为首先审视的部分。

创设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每家企业的必经之路。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经营面临愈发严格的国际合规管理要求,行政监管机构压力机制(如2017年《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国外企业合规理念的引入等现状下,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已逐渐成为企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作用

1、预防不法犯罪行为

企业公司犯罪行为往往是因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或不法利益等而铤而走险,游走于法律边缘甚至采取违法手段以实现经济回报。

同时,企业还面临非自身的刑事犯罪侵害,对外如遭受合同诈骗,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对内企业员工贪污、侵占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

这与企业自身缺少法律风险意识,对法律法规不熟知有直接关系。而仅凭行政监管和民事经济责任又难以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

因此企业构建和实施强有力的刑事合规计划,能够在不当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之前及时发现并通过有效的方式遏制犯罪,实现对犯罪行为的预防。

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诚然,最好的刑事合规体系也无法完全杜绝不法犯罪行为,但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能够降低处置刑事法律风险的法律责任成本,甚至直接影响对应刑事责任的承担。

如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网络服务商的网络完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对企业的内控要求,网络服务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当然除制度上的构建,同时也要求企业对刑事合规制度落实和践行。当网络服务商尽到前述义务后,才有可能阻断其与相应计算机网络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不过,我国企业合规刑责激励机制尚在试点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合规,仍处于行政监管部门采取行政主导推进的方式,如以行政指南、指引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合规机制。

结语:

确保企业合规发挥其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动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使得其真正承担其社会责任,实现其社会价值,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诉求。

2020年8月,深圳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相关制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与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

随后,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

合规激励机制已经开始从行政监管向刑事责任层面延伸,企业刑事合规将真正成为每家企业都需积极准备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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