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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的法律研究。
郑凯方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部主任
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2022年1月21日,国务院灾害调查组公布了《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报告认定:2021年7月20日郑州地铁5号线14人死亡事件是“一起由极端暴雨引发严重城市内涝,涝水冲毁五龙口停车场挡水围墙、灌入地铁隧道,郑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方面应对处置不力、行车指挥调度失误,违规变更五龙口停车场设计、对挡水围墙建设质量把关不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任事件”。
根据新闻报道,已有5名相关人员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一、魏某某:建设单位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1、在规划设计环节,五龙口停车场施工图设计方案运用库东移30米、轨顶面标高下降1.973米,该重大设计变更未上报河南省发改委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在建设环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违规同意采用白图施工,且白图与蓝图对围墙基础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组织设计交底,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工程建设质量把关不严,未发现围墙施工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给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结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7条规定。二、赵某某:业主代表
1、在规划设计环节,五龙口停车场施工图设计方案运用库东移30米、轨顶面标高下降1.973米,该重大设计变更未上报河南省发改委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在建设环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违规同意采用白图施工,且白图与蓝图对围墙基础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组织设计交底,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工程建设质量把关不严,未发现围墙施工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给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结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7条规定。三、汪某:建设单位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作为地铁5号线五龙口停车场设计单位,未经充分论证更改设计方案,增大了五龙口停车场洪涝风险。未对出入场线洞口上方挡水围墙(即事发倒塌围墙)基础进行针对性设计,未经论证即同意利用既有临时围挡取代具有防洪涝功能的新建围墙;
站场施工图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前设计出图并用于施工,违反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白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四、朱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在地铁5号线五龙口停车场围墙建设过程中违规采用白图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场线洞口上方围墙的基础做法没有及时和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沟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后补的施工蓝图明显不一致,围墙基础埋深不符合设计要求。
五、刘某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未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未及时制止地铁5号线五龙口停车场围墙施工单位采用白图施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未在施工前参加图纸会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围墙工程质量验收时未发现施工与施工蓝图明显不一致问题。
NO.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与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因工程质量问题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十分巨大,行为具有极强的非难性,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所涉及的罪名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起点最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是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NO.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解析(一)责任主体——只追究四类单位之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注意不包括勘查单位)。同时,本罪虽为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只处罚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因此,刑事实务中,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是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根据实务判例,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一般遵循以下逻辑:行为人的具体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负有直接责任——行为人有无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否负有直接责任。
在责任主体方面需注意两点:其一,单位领导人员不一定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因其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才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二,本罪虽是单位犯罪,但个人借用单位名义进行承包,个人挂靠单位组织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该个人也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客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核心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实务案例,常见的“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超过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发包分包工程;
建设单位任意压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标准进行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人员无设计资质和能力,导致设计存在缺陷;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或者任意更改原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活动不监督、不制止、不提出防范整改措施等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失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失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可归责的因果关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即使行为人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如该行为与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宜采用“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来分析自然灾害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即“只要在遵守了义务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时,才能归责于违反义务的行为人;
当遵守义务也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时,违反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无法建立内在关联,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当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不确定时,根据刑事司法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不应当归责于行为人”。
根据该理论,对于自然灾害和行为人降低工程质量行为共同作用下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如果行为人在遵守国家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该危害结果本可以避免,那么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郑州地铁5号线责任事件中,既有“天灾”,也有“人祸”,司法机关即根据上述因果关系认定原理,认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失职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而追究了四方的刑事责任。
(四)责任大小——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通常责任事故的发生是数个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各个行为人均违反了各自的职责要求,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确认具有责任的情况下,责任孰大孰小就成为了各个责任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在“后果特别严重”时,只有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刑罚)。
但诸多过失行为并存情况下的“多因一果”,给刑事责任的分配提出了难题,当前实务判例也鲜有对责任分配逻辑的系统论述。
“多因一果”场合下,应当深度剖析各个失职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历程,判断行为人在该因果经过中的控制程度、控制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判断其失职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继而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NO.3企业刑事合规之构建
合规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一旦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将遭受巨大的声誉及经济损失,甚至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郑州地铁5号线事件暴露出的建设工程问题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给我们带来警示的同时,也需要各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此类安全事故及悲剧重演。
结合本次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领域的刑事合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针对参建企业而言
1、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将工程质量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不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工程监督应包含企业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企业项目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同时,也要积极接受相关外部单位的监督、检查。
3、强化工程风险预警机制,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对隐藏的风险隐患能够及时有效的评估,更要及时整改、化解已经发现的隐患问题。
4、开展教育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在专业技能、合规合法、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对项目人员开展持续性培训教育,强化其专业能力、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具有施工技术复杂、参与主体多样的特征,严格按照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范等完成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参建企业的从业人员而言
1、树立安全质量责任意识,对安全质量问题不抱侥幸心理、不投机取巧、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如:监理人员该旁站的要旁站、设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人员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等。
2、坚守职业规范,勇于拒绝违法违规的要求,不弄虚做假、不违规操作。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拒绝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等。
3、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及规章制度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质量风险的能力。如:如实记录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发现技术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结语总之,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一直频发,企业只有构建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方能避免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另外,随着当下国家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能会被纳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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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政策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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