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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从法官随意错判被定罪看制约法官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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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从法官随意错判被定罪看制约法官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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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某人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情况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韩*贵代理张*爱、张*、陈*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民事审判中接受韩*贵的宴请或打招呼请求,对韩*贵所代理的案件予以照顾,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作出有利用原告的枉法裁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请依法惩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杨某某辨称,这三起案件是符合民事审判程序的,但案件办的确实有问题,在确认证据是否真假时,自己不够细心,没有去调查,存在失误,由法庭依法认定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法庭认为我构成犯罪,我也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

1、张*爱、陈*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在张*爱、陈*章案件中,只是*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2、在张*案件中,被告人接受原告方吃请,但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

3、起诉书指控的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

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5、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在庭审中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6、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或串通当事人伪造虚假城镇务工证明的行为,情节较轻。

7、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各方面情节,给予被告人免刑的判处意见。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期间,在审理张*爱诉李*发、****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爱代理律师韩*贵提供了中微油品厂出具张*爱劳动合同、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贵提供的张*爱城镇务工材料虚假,且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务工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张*爱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陈*章诉李*、****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章代理律师韩*贵提供了****包装有限公司出具陈*章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向被告人杨某某打招呼,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贵提供的陈*章城镇务工材料虚假,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陈*章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张*诉****达公路工程公司、****财险唐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代理律师韩*贵提供了****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张*父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并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中发现韩*贵提供工资表没有印章、用工合同有改动后,没有进行核实,而是书写了一份调查笔录,让韩*贵通知王*仓带**公司公章到匡世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并依据该调查笔录对张*父母城镇务工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对张*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审理的上述三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到达杨某某住处,通知其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工作简历、基层法庭工作职责;案件一审、二审庭审笔录、判决书、诉讼代理人意见、张*一案一审庭审笔录;证人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杨某某自述材料、人大代表证明、到案经过、补查说明。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该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小,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张*爱、陈*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只是*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指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韩*贵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在审理张*爱、张*、陈*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中对张*爱、张*父母、陈*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系伪造为明知。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书记员律师点评: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的职业秉承的是法律精神,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为法官,更应当遵守法律。“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这是每个做法官应当牢记警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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