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王成忠作为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该案于2018年1月16日开庭,后作出(2018)吉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出来后王成忠不服,向辽源中院上诉。2018年11月8日上午,辽源中院开庭审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审判长是辽源中院刑二庭庭长史震。
于是在吉林省辽源中院上演了一幕法官审理前同事的尴尬大戏。
二
王成忠为何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呢?这源于王成忠审理的一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的上诉案,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林地转让的价格,一审原告认为是600万元,被告认为是60万元,一审认定转让价格是600万元,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败诉。
后被告不服,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几经辗转后分到了王成忠手里。王成忠在二审时认定了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合同,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其意见,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终审判决并未给这个民事案件画上句号。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羁押进辽源市看守所。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金宝岩、金宝华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这就是该案的由来,笔者限于篇幅,简单概述之。
三
当下,最为关切的问题是,王成忠究竟有没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判断是否涉嫌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来认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体身份上王成忠是符合条件的,但如果要归罪,必须证明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列举的情形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认定。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第一种情形“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是指“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很显然,根据一审庭审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成忠枉法裁判达到了这一立案标准,也就是说王成忠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重大损失。
这无论是从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还是还是从网上公开的一审庭审视频来看,要认定王成忠的行为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事实并不清楚、证据并不充分。
四 再来看看,王成忠在二审过程中究竟有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呢?
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在采信60万合同还是600万的合同上,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王成忠认为采信600万合同,更能做到内心确信。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当地林地转让价格的市场行情和双方有可能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至于其案中提及的徇私情,即王成忠受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的说辞,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是人情社会,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先想想有没人熟人,总认为熟人好办事,不管自己的事情有理还是无理。
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系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利用人脉打招呼,希望能关照自己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成忠就按照其招呼或者是授意办事了。
也许在王成忠的人生字典里,即使没有任何人找到他说情,根据其人生阅历和司法经验还是会采信600万合同,从而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在笔者看来,如果法官的内心确信,也即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心证也被认定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将是一件非常可怕和恐怖的事情。
正如王成忠的辩护律师所表达的观点,王成忠未收当事人一分钱,未吃一顿饭,仅因一起民事纠纷审理维持原判,就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三年,如果这都要判三年,那么全国至少1/3的法官要判刑!如果出现这样悲催的一幕,又与当年文革何异!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法治建设之途任重而道远,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心血和汗水。
呵护法官的依法裁判权,就是呵护我们的法治文明。这对于稳定法官队伍,促进法治建设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文章最后,笔者期待王成忠二审改判无罪。
一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王成忠作为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于2018年1月16日开庭,后作出(2018)吉040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构成1、 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是对枉法裁判行为作出了界定,并且列明具体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而作出的枉顾法律的裁判。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有如下内容: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伪造证据制造枉法裁判等,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要件是故意等。 一、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没有枉法裁判罪,只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此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立案。法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读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点第六项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
隐瞒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
诈骗罪如何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也只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客观要件,属于“数额巨大”。首先律达网、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以上的、客体要件,构成诈骗罪,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具有非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处罚规定是什么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关于枉法裁判罪的规定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
隐瞒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
一、新刑法对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判刑标准1、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要件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5、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
犯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一、枉法裁判罪到哪里立案1、枉法裁判罪需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民事枉法裁判罪才能立案:1、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给他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2、对有关材料、证据实施了伪造行为以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3、存在与当事人串通妨害作证或篡改庭审笔录以枉法裁判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
犯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判刑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量刑幅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