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网2012年12月5日报道,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据了解,2003年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94600人。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北京二中院对十年来审理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专题调研显示,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并且涉案款执行困难大,高达49亿元的案款共追回87383万元,追偿率不足18%。
该类案件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高收益”理财型;非法销售“原始股”的“概念化”炒作型;
虚构和利用各种福利组织筹款支持公益事业的“公益”筹资型;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的“招牌式”引资型;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能为人解决入学就业户口等困难的“特殊关系”幌子型等。
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不断出新,涉及领域广泛,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专业化水平更高。
而犯罪分子利用投资需求和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可乘之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现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的现状、特点和预防对策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与特点: 1、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严重。
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体既有本省本市的、也有外省外地的,既有单位在职员工、也有离退休人员,甚至下岗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几乎涉及社会各阶层。
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往往容易引发受害人挤兑、群访、非法游行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善于钻营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漏洞,作案预谋性强,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办理正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
有的以其推销产品和高额利息来吸引群众投资,即使在资金难以周转的情况下,也以100%高额回报进行利诱。而且许多犯罪分子作案后销灭罪证,使得其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3、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方式日益职业化。主要表现为:涉案公司、企业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明确分工,按计划实施犯罪;
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外地,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既不做扩大实业投资,更不进行再生产,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支付参与群众的高额回报,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到了一定程度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或携款潜逃。
不仅造成参与集资群众的重大经济损失,酿成巨大金融风险,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打击建议:预防、控制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严密防范、灵通信息、主动打击、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涉众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得牢”的问题。
建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法制、信访、工商、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银监、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
在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并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制、经济知识和投资常识,使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禁止非法传销、高利放贷等有关法律规定。
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揭示犯罪手段、特点与危害,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2、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早”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理念,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警预测。
要有规划、有重点地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突出的热点部位,物建高质量的情报信息员,尽可能延伸情报信息工作触角。
3、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一要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要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要案件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
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
二要全力缉捕在逃嫌犯。公安机关应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做好追逃堵口工作。对在逃人员,要逐个落实追捕责任制,成立追捕工作组,想方设法抓捕归案。
三要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要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4、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问题。我们要建立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预测、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突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同时在办案中要注重坚持辨证执法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置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
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既抓紧侦破案件,又注意做好受害人的稳定工作,既灵活地将接待群体上访及时转化为集中取证,又敢于抓住时机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措施,力争快速平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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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三统两分原则具体指的是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法律规定,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1、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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