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
一、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立法回顾与评价应该说,“经济犯罪”这一法律用语的外延和内涵是非常模糊的,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刑法学还是犯罪学,在使用“经济犯罪”的时候,所界定的范围经常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狭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类犯罪行为;一是中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除了狭义上经济犯罪外,还包括财产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五章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各类犯罪;还有一种情况是广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除了上述两类范围外,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有时甚至还包括渎职犯罪。 由于它们多是非暴力性质犯罪,在适用死刑问题上存在较多共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广义上的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刑法将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罪名数量上有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1979年刑法典中,法典规定可以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贪污罪、抢劫罪 ,共2个,占总数的7.4%。刑法典实施不久,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和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将使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的数量大幅度提高,主要有: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确定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可以使用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细化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刑法典中第171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走私毒品罪合并,确定罪名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刑法典中的伪造国家货币罪修改为伪造货币罪,并将其法定最高刑提高为死刑,同时,对新增加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死刑;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死刑。除去已经重叠或者后来又修正的罪名外,立法机关通过单行刑法增加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的数量为20个,加上原有的2个,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共计22个,这样,刑法立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共有71个,经济犯罪就占到31%,比原来7.4%的比例大幅度提高。1997年刑法典进行修订,刑法分则在原来刑法典分则的基础上,将单行刑法加以整合,经济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上只是略作调整,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具体分布状况如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查收伪造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罪。共16种,占80%;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盗窃罪、抢劫罪。共2种,占10%;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贪污罪、受贿罪。共2种,占10%。从整体上看,刑法典中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共68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数量为20个,占29.4%。比刑法典修订前略有下降,但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较,上升幅度明显。经济犯罪数量上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也不断加大、加深,;由于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种社会报复的道义观念在我国仍然深入人心 ;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间还广有市场。这些因素都促成了立法中死刑数量不断增加。
二、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分析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历史上曾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无论是科以死刑的犯罪行为数量上还是刑罚的执行方法上,死刑的多发性和残酷性都是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比拟的。到了十八世纪,在启蒙主义思潮特别是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死刑制度提出了挑战。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从此揭开了死刑废除论和死刑存置论论战的大幕。死刑存废论战的结果是将死刑逐出了刑罚体系的中心,并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 死刑存废的争论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在现阶段更多地表现为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是取消还是保留(甚至是扩张)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突出。我们认为,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考察是解决争论的必要路径。(一)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考察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也可以称为正当性、正义性。对死刑公正性的考察是必要和合理的:公正观念的道德评价标准运用于对死刑的评价,找到了死刑的公正价值的道德渊源。因为公正观念是自古以来便存在的一种社会观念,合乎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在道德上被普遍视为正当的,而不合乎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则在道德上被普遍视为不正当的。与此相适应,将对死刑的评价奠基于社会公正观念之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因易于为人所接受而必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何谓“公正性”?自古以来,人们对公正和正义都存在不同的认识。西塞罗认为,公正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维护自然的秩序,法便是公正与非公正事物之间的界限。《法学阶梯》中则把正义表达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到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在哈特看来,正义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一种平等意义上的正义;无论对公正和正义有多少种回答,公正和正义的相对一致性仍然是存在的。具体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刑罚的公正性就在于刑罚分配种类上的等质性和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种类上分配的等质性决定了刑罚公正性的底线,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决定了刑罚公正性的程度。刑罚公正性的底线在于: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不得大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刑罚方法的严厉性不得超过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如果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了犯罪的严重性,就是对犯罪人的不公正,即使严厉的刑罚方法为预防犯罪所必需,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虽然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正当的目的必须通过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否则,手段的非正义性最终亦会影响目的的正义性;刑罚公正性的程度在于: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无刑,罚当其罪。刑罚分配种类上的等质性和同质犯罪刑罚分配数量上的均衡性合称为刑罚与犯罪的等价性,它全面衡量了刑罚的适用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正义。还应当看到,经济犯罪死刑的公正性和死刑的公正性不是同一概念。死刑的公正性是指死刑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正义性的标准。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无论是死刑的存置者还是死刑的废除者,都认为死刑的公正性是一个不争的命题。 从历史源源上看,死刑是最原始的法律制裁手段和刑罚方法,它的产生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以命还命”的同态复仇习惯背后潜在着一种朴素的以物易物式的等量公正,这正是等价公正的原始形态;从现实角度看,与杀人行为等价的刑罚方法也非死刑莫属。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则需要将经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死刑所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益相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则为正,若前者小于后者,公正性则为负。解决了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公正性含义后,我们来考察经济犯罪侵害的具体法益。从我们所界定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来看,经济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侵害的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是个人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人所有价值和权利的载体。现代社会是由个人组成,在个人本位的观念下,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优先于社会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个人的生命权更应当置于优先位置,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它们在和人的生命权益相比较,不具有等价性,如果对经济犯罪科以死刑,有贬低人的生命价值之嫌。因此,从刑罚的等价分配上,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不具有公正性。 由于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极少,导致我国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将面临现实困难,如赖昌星等案件即是现实例子。同时,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条可判死,但因引渡时“不判死”的承诺,导致最终产生实践中的混乱。总之,对经济犯罪“少杀慎杀,甚至不杀”,已成国内外理论界的主流意见。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指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允许合法知悉的人员范围。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那么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专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对起止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
一、保姆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吗应享受带薪休假。家政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按照国家法定假期规定,过年时保姆可以休息7天,但没有带薪休假一说。如果雇主对其满意,可以在过年的时候适当发点年终奖作为鼓励,至于金额就要看雇主家的具体情况了,但这也不是硬性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规定如下: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法律依据: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规定如下: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
农村房子办房产证,首先要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然后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办理房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
目前并没有更新关于电动摩托车挂牌的规定,挂牌需准备以下手续: 1、购买正规的电摩; 2、购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必须要交的; 3、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身份证; 4、准备好相关证件,缴纳购置税; 5、车管所上牌,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
离职后公积金的处理办法如下:封存,这种形式会保留公积金的账户和钱额,不过会停止缴纳;转移;提取,如果要去别的城市工作或者没有买房打算,可将其提取出来,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盗窃罪退赃的方法就是告知公检法人员赃物的所在地,并积极协助公检法人员找寻赃物或者上交赃物。如果犯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退赃。积极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条件,积极退赃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夫妻义务有: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 3、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交警拦车不停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处以罚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如果没有按照指挥通行甚至是强制行使的话,阻碍交通执法,会被给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口头的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借条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生效后无论过多少年,都是有效的。只是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三年。借条过了三年一般也是可以起诉,对于超过时效起诉的情形,提出都是可以起诉并被受理。但是法院在受理后,法院在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后,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
申请工伤鉴定后一般两三个月左右能拿到赔偿金,其中单位的申请时间是三十日内,社保局作出决定的时间是六十日内等。具体根据当事人出具各种证明材料的时间以及到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的时间等而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根据伤残等
警察下班是否能穿制服是没有规定的,取决于个人。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
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结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 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仅仅是将任务接受下来,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为人在实际
伪造签名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伪造后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造他人签名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如果用以伪造政府公文,情节将更为严重。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为: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二、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情形有:(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
刑法抢劫罪量刑标准是: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