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与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立法上规定不一,实践中做法各异。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意见。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则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从此条规定来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经营管理的财产只能称持有,而不能称所有。因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由商业银行无偿“拨付”的,所有权应属商业银行。
公司法与商业银行法生效后,各地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已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均为零。既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当然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还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按此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其诉讼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商业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是目前决定“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唯一权威依据。
但是,鉴于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颁行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建议对此解释作出适当修改。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可被列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但笔者认为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其总行列为共同当事人,并让两者连带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与法理相悖。因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两个法人或自然人,商业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同一主体。
即便是用分支机构持有的财产承担了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商业银行承担了民事责任,因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属于商业银行所有的。
对债权人来讲,胜诉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总行的财产,也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必须以先执行分支机构后执行总行财产为序。
因此,当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其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都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分支机构不能与总行共同成为诉讼主体,也不能与总行“连带”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委托法定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
1、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个体户户主承担,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村民小组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某、杨某诉被告江西省芦溪县X小组、Z小组的起诉状。原告吴某、杨某与两村民小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两被告分别修建两条公路。公路修好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故诉至法院。就该案件而言案情较为简单,但存在争议的是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有无主体资格,它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对于此问题的争议存在三种不同
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指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参与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什么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暂行办法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1.《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那么这些实际使用人能否与拥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主体一样,对涉及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享有诉权呢?下面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来阐释此问题。相关案例:上海蝶球开发部与塘湾村委会于2000年4月签订协议,由上海蝶球开发部自塘湾村委会处受让1.32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幢楼房及附属设施等地上建筑物产权,并约定由塘湾村委会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也无独立的名称,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不能独立承担
原告: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康泰物业公司。被告与幸福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幸福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从2015年7月20日起对幸福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向业主收取每户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装修规定,装修结束六个月后全额退还。被告按此约定向该小区321户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642000元。被告对幸福花园小区实际管理至2019年
法律分析: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指根据业主公约或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小区业主的权利应当由小区业主自己行使,现行的法律并未赋予业主委员会代替
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一、案情 陈某系某村村民,其于2007年8月30日与同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承包该组50亩土地,承包期为10年,每年的1月1日给付上一年度的承包费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自从2012年起陈某就不再按约支付承包费,经该村民小组多次催要,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承包费。无奈之
【要旨】 在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辩称:我取
一、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1、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且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经济环境恶化叠加疫情影响,导致各大银行不良贷款激增,信用卡不良率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各地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也在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债务人等都可能提出管辖问题、合同主体问题等。因此,本文通过梳理我国银行的一般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对应相关法律规定,浅谈如下,希望抛砖引玉,不吝赐教: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