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康泰物业公司。被告与幸福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幸福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从2015年7月20日起对幸福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向业主收取每户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装修规定,装修结束六个月后全额退还。
被告按此约定向该小区321户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642000元。被告对幸福花园小区实际管理至2019年10月止,但被告未按约定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退还业主。
2019年7月5日至10月28日,幸福花园小区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备案,该居委会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予以备案的意见。
2019年12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移交装修保证金642000元。【案件焦点】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已经依法成立。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原告提供的业主大会备案申请表,证明幸福花园小区业主于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28日召开首次大会,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原告,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备案,该居委会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予以备案的意见。
所以,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主体合法。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幸福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该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但本案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备案,并由该社区予以备案,未能提供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和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材料,不能认定其已经合法成立。
因此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案例分析】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审理物业纠纷案件的首要环节,直接涉及当事人诉权是否成立。本案例就是涉及到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问题。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监督性行政管理手段,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变更要通过在政府部门的备案,以国家承认的形式使社会成员知晓并尊重备案事项所业已取得的法律效力,获得向外公示的机会。
因此,备案赋予业主委员会进行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的效力。备案的此种效力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直接的方式,对印章刻制进行管理,未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的,不能刻制和使用印章。
由于印章是组织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凭证,因而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将难以运作。二是间接的方式,即在从事特定活动时,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对外资格不被承认。
如果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若其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向社区居委会备案,而未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或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
【要旨】 在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辩称:我取
协商不成,起诉维权处理为宜的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什么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的,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
业主委员会成立要道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且相关物业费用应该建立初期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协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须业主大会选拔! 区建设局!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企业法人,所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法律分析: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
《物权法》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1、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2、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吗1、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不合法的。2、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1、未达法定年龄领的结婚证无效。2、由于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时,只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性审查,所以确实有可能会出现不到法定婚龄而领取结婚证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就意味着婚姻从登记之日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也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业主可以以个人 名字诉 ,要求返还公共收益50万 完整描述下情况 当前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确切建议,感谢感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既然物业收取了相应的停车费用,那应当按照约定管理,保障业主的优先停车需求。你可以要求物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一、裁员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二、公司裁员要向社保部门备案吗 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投诉 是他的权利,你要做好应对工作。 您描述下,当前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建议!感谢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签服务合同如何处理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签服务合同的方法是:可以先行催告,要求物业公司尽快履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物业公司拒绝签订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签服务合同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