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或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
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然而,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更不是经法律授权的群从性自治组织,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它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原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被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是现行法律第一次赋予业委会的民事诉讼能力,而且将其范围扩大到了物业管理之内部事务方面。
原告: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康泰物业公司。被告与幸福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幸福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从2015年7月20日起对幸福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向业主收取每户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装修规定,装修结束六个月后全额退还。被告按此约定向该小区321户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642000元。被告对幸福花园小区实际管理至2019年
【要旨】 在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辩称:我取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委托法定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也无独立的名称,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不能独立承担
【分歧】第一种观点: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村民小组的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
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物业公司,这是业主的权利。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需要备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材料。
需要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投票决定是否解除物业公司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1、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主总人数20%(各地情况不同)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使用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法律依据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以及债务由总公司来承担。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
1、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
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指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参与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什么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公安分局是否具备主行政体资格 曾有当事人问我“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的名称都是公安局,而区公安分局的名称是分局,那区分局是否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呢?又是否有处罚权”?首先,为何有人会提出此问题。在我国政府部门中,一般都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只有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等个别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派出机构名为分局,所以对公安分局的性质产生了疑问。其次,在我国,公安机关有公安部、省公安厅、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的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有关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虽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是业主委员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应诉,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它组织”一类。
业主委员会是否能决定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 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决定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更改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想将绿地改为停车位,则必须进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