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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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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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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分局是否具备主行政体资格

 

曾有当事人问我“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的名称都是公安局,而区公安分局的名称是分局,那区分局是否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呢?又是否有处罚权”?

首先,为何有人会提出此问题。在我国政府部门中,一般都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只有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等个别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一般派出机构名为分局,所以对公安分局的性质产生了疑问。

其次,在我国,公安机关有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区县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所属于区县公安局派出机构。即只有派出所是派出机构,分局并非市局的派出机构。

区分局虽然名为分局,但实为和县局平级的行政机关。经了解得知,名为分局是为了区别于县公安局,即看到“分局”即可知其为市辖区公安部门。

最后,区分局是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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