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第一种观点: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村民小组的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
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即其他组织。【分析】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首先,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
“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抛开本案而言,村民小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被侵害的对象。
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补偿合同是的签订者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此项权利,再则所得的补偿款项首先纳入村委会的统筹规划,再由其决定如何分配。
一但出现问题后,村委会可以将问题推脱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会来决定。
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也在情理当中。
其次,从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最后,从经济上而言,村民小组拥有自己的土地,经济上可以独立,也可自行承担义务,所以具备了诉讼的主体资格。从保护村民利益而言,村民小组需要主体资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主体资格也给予了认可。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村民小组有能力也有资格成为适格的主体。
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一、案情 陈某系某村村民,其于2007年8月30日与同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承包该组50亩土地,承包期为10年,每年的1月1日给付上一年度的承包费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自从2012年起陈某就不再按约支付承包费,经该村民小组多次催要,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承包费。无奈之
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或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委托法定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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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要看他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也无独立的名称,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不能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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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当为审查起诉时。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保证自己是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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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幸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康泰物业公司。被告与幸福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幸福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从2015年7月20日起对幸福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向业主收取每户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装修规定,装修结束六个月后全额退还。被告按此约定向该小区321户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共计642000元。被告对幸福花园小区实际管理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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