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
现实生活中存在问题
业委会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带来诸多现实问题,不利于业主自治的管理模式的发展。
据报道,某小区业委会不满物业公司上涨管理费,会议决定对小区实行自治,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主管、保安、保洁、设备维修以及代账财会等必需人员。
一年运行下来,和之前设想的一样,物业费没涨价,还余了很多钱。
实际运行情况证明业主自治的管理模式在现实中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因为自治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身份很尴尬,存在很多让人困惑的问题。
比如“自治”后的小区,业委会无权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一个简单的用工协议;停车费要开发票的,税务部门以“身份不符”拒绝提供发票,只能从其他物业公司买发票,但要多付手续费;在物业收入的钱款保管上,银行开不了专用账户,只能以私人名义开设账户,钱款的安全性也存在隐患;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使得业主自治在运行中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遭遇了诸多尴尬。
建议赋予业委会民事主体资格
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应该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自然人,而业主委员会在接受业主授权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时,其后果由业主承担。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也就是说并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需登记和备案。
所以,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法人的构成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关键的争议点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财产。
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是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的,虽然业主委员会对这部分费用没有所有权,只是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人和代管人,正如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却享有法律主体地位一样,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费享有独立的支配管理权,理应获得法律主体地位。
综合前述分析,业主委员会应该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现在的问题是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意见不一,做法各异。
所以,应该通过修改法律统一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在线咨询。
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物权法》第8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
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收取的物业费,但有些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收取数目有怀疑。那么业主委员会能查物业的账吗?关于业主委员会能不能查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的法律问题,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一、业主委员会能查物业的账吗 业主委员会不可以查物业的账,企业账目只有国家工商、税务机关或审计部门才能审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要对其物业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公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协商不成,起诉维权处理为宜的
律师解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以选举业主委员会。此外,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指导与协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
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换届会议到会业主必须过半数;被选举人得票也必须过半数,这一般称为“双过半”的选举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什么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案情 2001年4月王某与魏某签订买卖合同,王某购买魏某所有的堂屋三间及其旁顺棚两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001年12月李某与侯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购买侯某所有的与魏某卖给王某的房屋相邻的三间堂屋,并于当月到某镇建设服务站办理了乡(镇)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服务站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王某所购买的两间顺棚也登记在李某名下。2006年4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在魏某处购买的堂屋三间及顺棚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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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此,分公司是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
2019年9月4日,我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继唐莉律师分享“工伤认定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后,陈玲宇律师进一步分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在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后,重点探讨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条件,以及实践中几类有争议性的单位。最后,分析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在损失劳动者权益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用工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1-01 颁布日期:2009-12-01 文号:建房[2009]2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他们接到通知后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通过召开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