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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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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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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指根据业主公约或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小区业主的权利应当由小区业主自己行使,现行的法律并未赋予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进行诉讼的权利资格。

故业主委员会代替该小区全体业主就业主的权利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在以上情形中,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然也应该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8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职责时,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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