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某货物运输车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袁某。2018年3月,袁某与于某宝财达成口头协议,聘用于某财驾驶其所有的×××牵引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袁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于某财支付工资。
于某财在工作期间,袁某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于某财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法院观点:某货物运输车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袁某作为宁某货物运输车的经营者,其所从事的与某货物运输车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为,即某货物运输车的行为。
某货物运输车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的规定,于某财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于某财受某货物运输车经营者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交通运输活动,于某财与某货物运输车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于某财与某货物运输车之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某财与某货物运输车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1.《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避免哪些“坑”? 近年来,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案件急速增加,就连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纠纷也是频发。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后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2016年1月5日,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并备注“借款”。2021年8月,章某向朱某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朱某未偿还。故章某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朱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章某,也未向章某借过钱。其是A公司的员工,2016年A公司老板的朋友李某,曾让人给朱某转过20万,并让朱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李某,自己并不清楚转账人是谁及资金用途,
律师观点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30万,法院判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原告某于2016年4月26日入职被告一创立某传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一创立的某传媒公司提前解散,原告认为被告一未结清工资报酬的前提下,未通知原告决定解散公司的决定,被告二身为清算组成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告:杨先生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中美 马娜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某县政府诉求:诉安徽省安庆市某政府征收违法案情简介:杨先生系安徽省安庆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承包地。2014年杨先生的土地被相关部门强行征收。杨先生几经波折,最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杨先生的承包地并不在用地批复中批准的征收范围之内,而且征收方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代缴的,但是并没有给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劳动报酬,对此情况是否能认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业主独家委托链家售房后跳单,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一、基本案情业主王强于2013年1月15日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链家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中约定,独家委托期限为两个月,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同时,用加粗和下划线注明:选择独家委托的,在上述委托期限内,业主委托其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
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创新型用工模式随之出现,当前比较典型的是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快递平台、外卖骑手、代驾等新型用工模式。“平台+个人”共享经济用工模式,逐步取代了用人单位直接用工模式,在新型用工模式下,不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而且依托新技术手段而采取的考勤、绩效考核、审批等
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
1、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王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后经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王先生以与洗衣店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得到确认。洗衣店对此不予认可,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驳回仲裁裁决。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洗衣店应当承担责任,并做出承担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的判决。案情简介个体工商户刘先生经营着一家洗衣店,王先生是该洗衣店的员工。2015年1月,王先生在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的,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的组成部分,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也无独立的名称,其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不能独立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户经营异常不处理后果是: 1、个体营业异常后不处理会被列入黑名单,经营者的征信会受到影响,工商个体户一旦异常,就会被工商公示,之后共享到信用体系系统,负责人想贷款、买房、出国等都有可能在办理手续时受限,异常时间越久概率越大; 2、不利于创业,今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限制,个体户工商户一般异常三年以上,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三年内个体负责人将被列入工商黑名单,期间不得再注册公司,担任法定代表
你好,建议依据事实主张权利,依法反映,可以协商或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个体户营业执照可增加经营范围,但需要更换营业执照,携带旧的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即可,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个体户不经营了没注销不会罚款。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注销,对业主的影响不是很大。对于这种情况,工商局能对最重的处罚也就是吊销收缴营业执照了。至于罚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现在办事都讲规定,工商局罚款的时候请他拿出规定来。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1、填写完整信息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税务部门确认过后开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3、个体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经办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