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并备注“借款”。2021年8月,章某向朱某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朱某未偿还。
故章某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朱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章某,也未向章某借过钱。其是A公司的员工,2016年A公司老板的朋友李某,曾让人给朱某转过20万,并让朱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李某,自己并不清楚转账人是谁及资金用途,只是照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章某虽提交证据证实其向朱某转账支付20万元,但朱某否认该款项系借款,并提交其与章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
经审查,该通话录音发生于该案立案之后,朱某主动给章某打电话就章某起诉其还款一事进行沟通,此时,章某并未向朱某索要借款,而是表示对起诉的事情不清楚,对借款多次以“不知道”进行回应,不符合出借人的正常态度。
在此情况下,章某应进一步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双方的客观行为与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
朱某主张不认识章某,章某虽否认,但认可只与朱某见过一面,其向不熟识的朱某转账20万元,而未要求朱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
其次,章某长时间不索要借款不合常理。自章某2016年向朱某转账至2021年首次索要借款已时隔五年,在双方并不熟识的情况下长时间不索要借款不符合常理。
最后,双方对于款项的发生均提到是受领导安排。章某称系受其领导李某的安排向朱某出借款项,对于涉案款项20万元系其自有资金还是公司资金存在前后不一的陈述;
朱某称该款项系根据李某的指示收取,取现后已将款项交付李某。虽然章某向朱某转账20万元时备注为借款,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的款项涉及本人所在公司领导的安排,结合上述分析,仅凭备注内容不足以认定涉案的款项为借款。
综上,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朱某之前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对章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都有转账附言、备注的功能,通常情况下转账附言对资金用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如果仅有转账凭证,且备注了“借款”,是否一定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案情回顾2016年1月5日,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并备注“借款”。2021年8月,章某向朱某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朱某未偿还。故章某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偿
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原告主张系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济南历城法院的法官告诉你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某货物运输车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袁某。2018年3月,袁某与于某宝财达成口头协议,聘用于某财驾驶其所有的×××牵引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袁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于某财支付工资。于某财在工作期间,袁某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于某财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
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如需要也可以要求其出具收据
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1、仲裁之后,用人单位不上诉,那么劳动者是能领取到经济补偿金的;仲裁之后,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者应当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会冻结用人单位的公司账号,从公司账号中划拨劳动者的赔偿金,然后劳动者从执行局申请领取赔偿金。2、用人单位有明确证据证明仲裁决定有不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之后也就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了。根据《劳动
可以胜诉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书面合同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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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期限的规定是至贷款审批前,住房公积金已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若在贷款审批期间,您离职则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如您的公积金贷款已审批通过,之后您再离职,公积金中断缴存,不会影响您的公积金贷款(不会变成商贷)。 2、在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式中,公积金中断缴存会影响您的贷款审批通过,需您的缴存期限至贷款审批前,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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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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