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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30万,法院判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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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30万,法院判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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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30万,法院判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原告某于2016年4月26日入职被告一创立某传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一创立的某传媒公司提前解散,原告认为被告一未结清工资报酬的前提下,未通知原告决定解散公司的决定,被告二身为清算组成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一与被告二赔偿原告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共三十余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10月确认情侣关系,被告一注册某传媒公司,实际为支持原告创作,方便原告创业而建立的公司,因原告台湾居民身份,涉及外资问题,未以原告名义进行工商登记。

某传媒公司注册后,无实际经营场所,未对外聘请任何员工,仅由原告进行创作项目的申报。2017年底原告以在台湾欠款100万被起诉,出入境受限,需要向其提供在内地有稳定收入为由,要求被告一为其制造公司工资流水以及对应的缴税记录。

原告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非劳动法意义上适格的劳动主体,应驳回起诉。

 

案件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原因】:原告与被告双方产生争议与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意见不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原告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非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主体。

其次,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存在着隶属关系,而原告从未接受公司的管理,原被告也不符合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应该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最终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

而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创造任何工作成果供公司获取任何收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代付工资及缴税流水,也并非被告基于劳动关系而支付的报酬。

 

【裁判结果】——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基础提出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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