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一、被告曾广峰系盱眙县水务局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养老、医疗保险均在该单位缴纳。2015年9月1日,被告管广峰到原告澳古尔公司上班。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甲方雇佣乙方为明祖陵基地经理,乙方需在甲方明祖陵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提供劳务。
二、劳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期满不再续订时,乙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三、甲方每月15号左右,以工资名义,用现金或转账名义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5650(1580)元,乙方应于收到劳务报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譬如:遵守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员工应遵守的规定及处罚规定。后被告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要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苏演古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古尔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就其与被告曾广峰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签订合同时的背景作为依据,被告与盱眙县水务局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依据《公务员法》规定,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能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论从《劳动合同法》还是《公务员法》来说,澳吉尔公司与曾广峰之间均不可能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所以,原告才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即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另、仲裁裁决书以合同书的内容推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告辩称:被告于1992年12月进入盱眙县水务局下属单位上班,但因单位效益不好,已经停薪待岗多年。原单位因考虑到被告实际因难,所以一直帮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述事宜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联,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被告进入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曾广峰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能否阻却其与原告澳吉尔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经核实,曾广峰虽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由于单位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并未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状态,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管广峰的正常生活,曾广峰在此情况下至澳古尔公司处就职以维持生计,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澳古尔公司所称应参照用的《公务员法》中不得兼职的限制条件,是在保障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难以维持正常生存,在此情况下,曾广峰至澳古尔公司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于法并无不妥。
澳古尔公司曾广峰所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以双方约定而改变。原告澳吉尔公司向被告营广峰发放工作牌,与管广峰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要求管广峰遭守其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工作报酬,曾广峰依约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
【法院判决】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案情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广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澳古尔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下面辨析一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主要区别:(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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