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于2012年5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小群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
小群的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
某公司对小群2018年年度绩效考核的《考核确认单》载明:“研究员本身思考能力比较受限,对于投资需要思考的机会与风险点,把握较少……”,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向小群发放了《考核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小群2018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
小群在《考核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个人认为考核结果不合理”字样。后小群提交了《绩效申诉表》对2018年的绩效考核提出申诉。
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小群发送了《关于小群调动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研究决定,调权益投资部小群到营业部工作,调动后岗位、职级由营业部确定。
于3月8日向小群发送了《关于小群调动的通知》,内容为:请小群尽快下周一3月11日到营业部报道。
小群自2019年2月19日开始仍到原岗位工作,但已无法打卡记录考勤。
2019年3月29日小群收到某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群于2019年4月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某公司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5614元。
2019年7月1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支持了小群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那么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小群2018年度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因此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因小群未按照要求至新岗位工作,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存在旷工,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但某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不足,小群对该绩效考核结果亦不予认可,仅凭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某公司作出小群2018年度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主张,故该公司据此考核结果作出调整小群工作岗位的决定,缺乏合理性。
另,小群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但某公司在未与小群进行进一步沟通与协商的情况下,取消小群原岗位的打卡权限,并在双方就调岗事宜产生分歧,小群仍至原岗位出勤的情况下,以小群未到新岗位报到,未有考勤记录为由,作出旷工的认定,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确有不妥。
综上,某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该公司应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现仲裁裁决的数额不高于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14元。
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上诉主张小群2018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某公司有权对小群进行调岗,小群拒绝接受调岗且未到岗上班系旷工,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小群劳动关系从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且用人单位对该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上诉主张对小群调岗的原因是小群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提交了《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针对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年度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应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具体评分事项及相关细则,员工绩效考核合格与否的具体评定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分数依据等绩效考核评定办法或细则,且该办法或细则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其提交的小群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
且小群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某公司提交的《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仅能证明员工之间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亦不能证明小群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某公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其主张小群未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某公司据此解除与小群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被法院支持。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2010年1月1日,李某入职公司。2016年1月20日,李某提交客户会议的报销申请,申请附酒店发票、菜单、酒店结算单、酒水发票、人员签到表、会议入住房间分配表、会议活动总结等;活动总结显示费用预算为45800元;活动总结中有酒店布置及会议照片等。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虚报资料、提交不实或虚假单据、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次严重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具有单方通知解除劳动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金某利公司以员工周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周某不认可考核结果并且提出异议,拒绝接受金某利公司按调岗降职后的工作,之后,金某利公司先后给予其三次书面警告,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据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进而自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218.56元,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
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解读 职工因考核被末位淘汰黄先生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职位为业务员。公司规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垫底的业务员,将被视为不合格自动淘汰,不再聘用。黄先生因家中私事耽误了工作,所以近3个月都是垫底。1月初,广告公司老板找到黄先生,表示因年终考核垫底他会被解聘。黄先生称,自己不应被解聘,即使被解聘也应当有补偿,但老板并未理睬。
【法律意见】 公司的绩效考核是不能随便降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一般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约时一次性为其结清工资,而工资的数额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当月实际出勤的天数来进行计算。
实务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是比较复杂的,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也争议颇大。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企业发现的时间阶段、员工的岗位要求以及工作表现等因素,类似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如果企业是在员工试用期时经核查发现的,以员工简历虚假为由解聘,是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的;而如果员工在企业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且工作表现良好,那么这时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予以解聘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来源 | 苏州中院最新资讯、实务文章经典案例研究,供朋友圈转发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以下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分别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区分,来看看这两起案例。01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先行细化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2、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你交社保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
1、发生工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群系某企业员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虽然在通知家属时,小群让其母亲代为向单位请假,但碍于面子,隐瞒了因嫖娼被拘的事实,仅是只是口头告知说身体原因需要请假。十天后,当小群来到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自己因为旷工被开除了,小群不服单位的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共计10万元。在未获得仲裁支持后,又起诉到法院。那么,小群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
如果用人单位是采用依法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与员工解约,则员工不签字也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是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来与员工解约,则一般需要员工在解约协议上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1、发生工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醉驾的认定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是被饮酒者肇事一方,那么您可以对饮酒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饮酒驾驶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且企业
不能。1、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2、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