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案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称:近几年被告公司有多名员工以抑郁症为由,请客托人,外加有××假条,促使这些违纪员工长期不上班泡病假拿工资的非法目的实现。对此我公司向医疗行政部门及医院反映,乱开病假条的现象得到一定遏制,对抑郁症只开一、二个月病假条,但一门心思想泡病假的员工,找多家医院医生开病假条进行变通。被告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9日抑郁休病假,2014年9月10日开始既未交病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又不到公司上班,所在分厂多次通知她回单位上班或履行请假手续,被告不予理睬,所在分厂5天后在考勤表上打被告旷工,9月19日公司报公司工会解除被告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虽经公司部门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到公司上班,并且连续旷工10天。为制止以抑郁症泡病假的蔓延趋势,严肃公司制度,公司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情合法,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履行请假手续时认定事实错误。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
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医疗补助费10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在原告公司实际工龄11年,故其医疗期应为12个月。被告因患抑郁症等疾病,自2013年7月30日开始向原告公司请假直至2014年9月10日,在此期间一直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原告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通知被告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到公司上班。
原告公司在被告旷工4天后,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以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合同之前将理由告知了工会,故其在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合法。
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年限较长,且自2013年7月底开始因患严重抑郁症一直在治疗过程中,至2014年9月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后仍未治愈。
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明知被告患严重疾病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情况下,未事先与被告就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进行协商,或为被告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告公司选择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程序上虽然合法,但实质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认为原告公司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842.7元(1985.7元/月×11年)。
【案例二】
自2016年1月起,商某因患腰椎疾病长期病假。2017年2月23日,公交公司向商某发出《医疗期满及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商某“于2017年2月28日返岗,或从事站务员一职。
如不能按时按要求到岗,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商某于2017年2月27日在员工签收确认回执上注明“本人均不适应公司安排岗位,医疗期满终止合同”。
2017年3月10日,公交公司作出与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致商某的《医疗期满及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如不能按时按要求到岗,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商某在回执上注明“本人均不适应公司安排岗位,医疗期满终止合同”系其同意公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作出的回应,公交公司主张商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自2006年1月至2017年3月10日,商发康在公交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满11年2个月,公交公司应支付商某1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结论: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一般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约时一次性为其结清工资,而工资的数额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当月实际出勤的天数来进行计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2、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你交社保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
法律分析:这类情况需要向医院申请,医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不过一般来说,医院属于先收费后治疗,除非遇到急性或者重大,怕错过最佳治疗期间的病历,才会先行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
来源 | 苏州中院最新资讯、实务文章经典案例研究,供朋友圈转发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以下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分别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区分,来看看这两起案例。01不胜任工作?招录条件需要先行细化
你好!已办请病假手续的话可以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已满10年,能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的条件并不完整,还要参考是不是连续工作满10年,是不是与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下面,我就从“哪些情形下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谁签订?有没有特殊情形?”这三方面详细解读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直接雇佣的员工在劳动权益上是平等的,都受劳动法保护,应该享
高进是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的。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三
小群系某企业员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虽然在通知家属时,小群让其母亲代为向单位请假,但碍于面子,隐瞒了因嫖娼被拘的事实,仅是只是口头告知说身体原因需要请假。十天后,当小群来到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自己因为旷工被开除了,小群不服单位的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共计10万元。在未获得仲裁支持后,又起诉到法院。那么,小群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醉驾的认定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是被饮酒者肇事一方,那么您可以对饮酒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饮酒驾驶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解读 职工因考核被末位淘汰黄先生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职位为业务员。公司规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垫底的业务员,将被视为不合格自动淘汰,不再聘用。黄先生因家中私事耽误了工作,所以近3个月都是垫底。1月初,广告公司老板找到黄先生,表示因年终考核垫底他会被解聘。黄先生称,自己不应被解聘,即使被解聘也应当有补偿,但老板并未理睬。
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且企业
案例2010年1月1日,李某入职公司。2016年1月20日,李某提交客户会议的报销申请,申请附酒店发票、菜单、酒店结算单、酒水发票、人员签到表、会议入住房间分配表、会议活动总结等;活动总结显示费用预算为45800元;活动总结中有酒店布置及会议照片等。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虚报资料、提交不实或虚假单据、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次严重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具有单方通知解除劳动
答:不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知情权,员工应如实告知,但该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的事项,如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资格证书、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或隐婚行为,但不符合欺诈条件,故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建议:用人
裁判要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年后,以劳动者曾在工作期间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基本案情2004年3月3日,杨某某进入某旅游公司工作。2008年3月11日,杨某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
劳动者不可以因无故调岗就不去上班。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有具体约定的,公司无故调岗属于违约,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话公司可以调岗但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适应期,但员工无故不去上班的话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可以开除该员工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
公司法人交社保要签劳动合同吗?公司法人交社保也是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法人代表同公司有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其与一般职工一样办理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法人交社保要签劳动合同吗?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