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单位可以拒绝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问题描述

单位可以拒绝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个回答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法》第 23 条、《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即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满足“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形式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而且签订的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拒绝签订。

总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法定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无从选择;而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