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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空调不制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退还一半物业费并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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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空调不制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退还一半物业费并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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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空调夏季制冷不达标,委托刘丽薇律师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装修公司,一审胜诉,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不认可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不同意退还一半物业费和承担维修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审法院的委托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刘某、吴某均具备物证鉴定(含产品质量分析)的司法鉴定资格,物业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依据不足。

对于物业公司就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其在一审审理中均已提出,并经一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出庭予以质询,现该公司未提出新的异议,对其已提出的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本院对物业公司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纳。依据鉴定意见,一审判令开发商对中央空调维修至能够正常使用制冷功能,并无不当,同时判令物业公司予以配合、协助,符合物业服务中约定的物业公司应履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义务。

物业公司拒绝承担配合、协助维修义务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经审查在案事实并询问当事人,物业公司在接到当事人公司关于中央空调夏季制冷不达标的反映后,仅采取了召开联系会和测温的方式予以回应,在当事人公司不认可测温数据的情况下,未再次核实问题反映的真实性,未积极履行对设施设备日常养护管理的合同义务并以此排除该公司对中央空调不制冷问题的责任,亦未查找制冷温度不达标的客观原因,间接导致当事人公司夏季办公区温度接近30摄氏度情况的不合理延续。

据此,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并已为当事人公司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酌情判令物业公司返还部分物业服务费,合乎情理,亦不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对此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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