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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方式,未办理转移手续,法院判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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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方式,未办理转移手续,法院判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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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

本案关键词:山东诸城、集体土地纠纷、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本案事实2004年3月31日,郭某(本案第三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30年。

2017年5月,郭某、徐某、马某、李某四人成立诸城市ZN石料公司(本案原告),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石料。法定代表人为徐某。

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徐某出资110 万元,持股比例55%;郭某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25%;李某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15%;

马某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5%。

同时4人还约定,郭某以设备及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经营场所即在案涉地块内。

2018年5月22日,诸城市ZX石材公司(本案被告)成立。5月25日,郭某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并安装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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