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标的额大、过程复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达到对外公示的效果。
有时,双方因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有效呢?
经典案例:A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150万元,何某持有公司20%股份,陈某持有公司10%股份。2015年4月,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何某将股权以30万元全部转让给陈某,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转让款,双方应于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何某多次要求陈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陈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为维护合法权益,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要求陈某及A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义务。
陈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是事实,但是有些交接工作没有完成,该协议无效,因很多东西没有交接给自己,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陈某及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解读:
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何某与陈某均为A公司股东,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有效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该股权转让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无论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
那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股东和公司有何影响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陈某及A公司应根据协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把股权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当事人事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对公司外部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于协议生效后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鉴于被告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义务代表公司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股权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但其作为股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将直接影响转让股权所涉各方的利益。
双方当事人在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股权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属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为避免产生纠纷和给自己及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任一方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另一方均可主张完成或配合完成变更登记事宜。
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不付款的,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出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个人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内部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不用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直接订立转让协议;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得到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过户完成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但实际上也是需要要根据双方准备材料的速度来确定的,因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是需要准备好跟股权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大概是在一个月左右时间能够完成股权的转让。【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你好,没有办理结婚证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本案关键词:山东诸城、集体土地纠纷、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本案事实2004年3月31日,郭某(本案第三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30年。2017年5月,郭某、徐某、马某、李某四人成立诸城市ZN石料公司(本案原告),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石料。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徐某出资110 万元,持股比例55%;郭某出资50万
【裁判要旨】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案情简介一、2012年12月24日,侯向阳(甲方)与韩福全(众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丽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50万元。乙方提供众邦公司位于商都县商张公路北侧(工业园区)的80004平米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土
裁判要旨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案情简介一、2012年12月24日,向某(甲方)与韩某(众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50万元。乙方提供众邦公司位于商都县商张公路北侧(工业园区)的80004平米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
可以更改。核名程序中的注册资本填写仅是参考数据,不作为注册登记依据。在实际办理登记时,需要重新填写注册资本。最终注册资本数额以此为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有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当担保条件成就时,公司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就会以该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首先,法院通常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其系约束公司内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律师观点分析简述案件济南市某银行向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7日,某银行与被告吕某签订某某(2019)年第XXX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同日,被告蒋某、田某、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田某、徐某签订了承诺书,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吕某失去联系。 张欢律师为被
一般而言,是无效的。首先,《建筑法》对劳务分包资质有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劳动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总承
提示: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的包销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判决认为有效。本律师认为,其实尚待商榷。 包销关系中,中介一般不会告诉下家与上家约定的包销价,即上家的低价,正因为下家不知道上家的低价,中介才有加价获利的空间。一般情况下,下家知道中介从中加了房价,就不愿意以该价格成交了。这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案情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
1、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2、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您好,您是否具有一个公司的股东身份,在于公司是否认可您股东身份,是您与公司之间的事。如果公司认可您为其股东,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您也具有股东身份。比如,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章程修正案中认可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身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利的人也具有股东身份。因为这些都是公司认可的具有股东身份的人。至于有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身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