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代表马上获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种无效情形,且不违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对合同签订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相对性,仅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让方没有股东资格。
2.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才获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还要把股东名称或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时才获得股东资格,可以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3.工商登记是对外公示的效力,没有登记也不代表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是国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为51%,王某认缴出资49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8月8日。2016年9月18日,张某与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51万元的价格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贾某,贾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7年10月,因某公司欠付孙某货款,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货款180万元,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
股权可以认缴,代持协议有效。即使是认缴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表示有明确表示和以其作出的行为推断表示两种。所谓明确表示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其依据遗赠书继承遗产;推断表示是指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被遗赠人作出的行为比如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遗产,这也表明了被遗赠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情况孙子算接受遗赠。但是要办理过户需要孙子提供有效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过户。作为孙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
详细描述下情况 根据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完整法律建议,感谢感谢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1、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
小区物业有权砍树,但是需要办理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允许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小区里的树属于公共绿化,无权随意砍伐的。小区内的树木确实妨碍居民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向有关部门申报后物业可以砍伐。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约备案号是合同编号。开发商和买方在网签购房合同后,需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而网签时会自动生成合同编号,该编号就是备案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1、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你赢了,对方向法院起诉是正常的。 2、如果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3、如果这些内容在劳动仲裁得到了解决,你就针对公司的起诉准备证据,也可以提出补偿银行利息和违约金,只要有证据,法院就会支持。
强制执行公司没有钱一般不可以执行股东。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您好,您是否具有一个公司的股东身份,在于公司是否认可您股东身份,是您与公司之间的事。如果公司认可您为其股东,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您也具有股东身份。比如,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章程修正案中认可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身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利的人也具有股东身份。因为这些都是公司认可的具有股东身份的人。至于有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身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1、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后不可以反悔,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变更;另外如果该遗产继承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认缴制体系下认缴期限系股东需要履行的未来出资义务,属于股东的出资承诺,对债权人是一种预期。但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原股东是否还须承担公司债务?一、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个人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内部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不用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直接订立转让协议;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得到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导读: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标的额大、过程复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达到对外公示的效果。有时,双方因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有效呢?经典案例:A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150万元,何某持有公司20%股份,陈某持有公司10%股份。2015年4月,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蔡某和潘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双方离婚。在2000年,蔡某出资699万成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蔡某与其女儿小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名下公司48%的股权作价335.5万转让给女儿小蔡,小蔡应在十日内向蔡某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两人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潘某因蔡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起诉蔡某与小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小蔡作
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条件后有效: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但失去股东身份,即不能再行使知情权。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情况,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财务报告等,其理由是正当的。例如,公司控股股东故意向原股东隐瞒了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隐瞒了公司已经取得了有关项目等利好信息,导致原股东低价出让了股权。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确信其发生了低价转让股权的事实,请求向公司行使知情权,获取相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