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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被人冒充签字后是否有效?

问题描述

借款合同纠纷,被人冒充签字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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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

济南市某银行向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7日,某银行与被告吕某签订某某(2019)年第XXX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

同日,被告蒋某、田某、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田某、徐某签订了承诺书,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吕某失去联系。 

张欢律师为被告田某的代理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2.吕某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被告蒋某、田某、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起诉后,申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办案思路及判决结果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田某。根据田某陈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未签订保证合同和承诺书,所以借款合同和承诺书上的签字是伪造的。

开庭时对此提出异议,并当庭申请鉴定。一审判决田某不承担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田某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具有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及建议

发现被起诉案件后,作为被告要积极应诉,能在一审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二审,需要鉴定的案件,要准备好检材。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也要准备好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款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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