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创新型用工模式随之出现,当前比较典型的是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快递平台、外卖骑手、代驾等新型用工模式。
“平台+个人”共享经济用工模式,逐步取代了用人单位直接用工模式,在新型用工模式下,不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而且依托新技术手段而采取的考勤、绩效考核、审批等劳动管理方式,也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劳动管理方式。
共享平台经济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认知不同,而且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分歧较大,劳动者个人一方通常主张其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平台企业则通常主张其与个人间是合作、委托或者承揽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因当前共享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用工模式尚未完全定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明文规定,劳动法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研究,因而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尚缺乏规范依据。
因互联网平台经营模式非常繁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形态多种多样,本文仅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平台企业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进行考察。
网约车平台经营模式是指乘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快车、专车、顺风车、出租车等出租汽车,由在网络平台注册的机动车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目前市面上比较流行的网约出租汽车主要有出租车、顺风车、快车、专车等四种,对应的运营模式也不尽相同。从广义上讲,只要是通过网络预约的出租汽车都是网约车,但上述四种常见的出租汽车在我国现行出租汽车政策层面是有区别的。
2016 年7 月16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子业态主要划分为巡游车业态和网约车业态,同时对顺风车作了原则规定。
巡游车是指传统的出租车,传统客运服务方式主要是扬手招车、预约订车与站点租乘,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呼叫出租车与传统预约订车没有本质不同,网约车是与网络平台联系最为紧密的出租汽车业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指导意见和2016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实践中的专车、快车等出租汽车属于法律上的网约车,同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 条的规定,网约车的实际承运人是网络平台。
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0 条的规定,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该意见将顺风车车主定位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为顺风车车主。在网约车就业新业态下,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络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与网约车的运营模式息息相关。
大致可分为:一是信息技术服务模式,主要见于出租车服务供应商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平台仅为出租车服务供应商与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出租车服务商和乘客之间达成运输服务协议;
二是网络平台自营模式,即网络平台企业提供自有机动车辆,自行招聘驾驶员或者由专业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进行运营,此种模式类似于机动车租赁公司经营模式;
三是私家车模式,即私家车主通过注册加入网约车平台,由网络平台为注册的网约车提供服务信息,网约车一般为非专业运营车辆,机动车所有权人为车主,驾驶人一般也为车主本人。
该模式是目前网约车行业普遍采用的模式,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快车、专车、顺风车等属于这种运营模式。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络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实务中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谓见仁见智,有的认为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有的认为是居间关系、合作关系等。
在互联网的共享经济时代,对于网络平台企业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囿于劳动立法规定的传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恐怕很难找寻一个完全对应的法律关系样式,不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民事关系都难以按照《民法典》《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司法实践中不少网约车驾驶员,以及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起诉时均主张网络平台企业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认为网络平台企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得到法院支持的非常鲜见,主要原因恐怕在于许多法官仍然固守传统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认定标准的思维定势所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络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直接受制于网约车经营模式,仅以目前市面上普遍采用的私家车车主运营模式即滴滴平台为例,很难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居间关系、合作关系等来准确界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网络平台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民事关系,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若双方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名称的合同中包含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可以从其约定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是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承包合同、经营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同等名称的合同,且合同内容包含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关系,则不应认定为双方间系劳动关系,而是网络平台企业与网约车驾驶员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而形成的合作关系,抑或挂靠经营关系,也就是说网约车驾驶员以平台企业的名义,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平台企业按照每单比例或者定期方式提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如滴滴平台企业与运营车主签订的协议名称为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可见双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反映到劳动报酬上,从业人员的收益不是平台企业自主决定的劳动报酬,而是参与利润分配的结果。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该指导意见第2条将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即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情形,即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依托平台进行自主经营活动的,双方间的关系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即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此种情形下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将其称之为不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顾名思义,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中,既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又有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既符合劳动关系的部分特征,又不能满足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
对于这种不完全劳动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诉讼适用何种法律作为规范依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未予明示。
有观点认为,不完全劳动关系属于需要适用劳动法调整的信息时代特殊的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法律原则及部分制度规定。在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用工关系解除等方面可以适用特殊的规定,但在公平就业、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享有和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等的权利。
笔者赞同这种意见,不完全劳动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样式,适用劳动法律进行调整符合我国劳动立法和政策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
但是,这种不完全劳动关系,毕竟还包含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有些内容单纯适用劳动法律进行调整难以到位,也需要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晰相关权利义务,因而不能完全排除对民事法律的适用。
笔者认为,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下,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选择权,可以作为处理不完全劳动关系争议的一个基本思路。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是属于劳动政策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作为确立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用工关系性质的判断依据。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某货物运输车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袁某。2018年3月,袁某与于某宝财达成口头协议,聘用于某财驾驶其所有的×××牵引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袁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于某财支付工资。于某财在工作期间,袁某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于某财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
你好,可以根据签定的合同约定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莒县招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A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殷XX、被上诉人青岛A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依托于信息互联技术的平台经济获得飞速增长,平台企业的不断发展促使平台型就业随之兴起,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日益增加。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和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则因平台从业者灵活的就业方式而使其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个前提:摆脱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禁锢《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的是劳动关系
你好,你工作多长时间了
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默认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出现如下风险:1、 用人单位不续签,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 劳动者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3、 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规定出现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讲是一种保护,即无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如何约定。其相应的劳动权益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来承担这些法律责任。2014 年3 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续签合同怎么办合同到期不续签分用人单位不续和劳动者不续,前者有经济补偿,后者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规定。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9月30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的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赵某通过某平台公司手机APP申请成为外卖骑手。该平台公司的区域代理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代理合同书》,约定双方仅构成外卖配送代理承包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赵某按照平台公司下发的接(抢)单配送工作流程,进行外卖配送工作,代理公司对赵某等外卖骑手的工作质量、工作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2020年2月,由于工作原因,赵某被封号并退出手机AP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4、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交社保约定合法吗不合法,约定无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随双方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否则违法。不买社保的约定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这是现在不少隐性就业人员不懂法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一是增强法律意识。首先是企业法人单位必须依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法律赋
1、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基本薪水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薪水准则。 基本薪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包括公司福利待遇、奖金及加班花费的。福利待遇是隶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
最高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则 好消息!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要明确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把引导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统一起来。 据初步统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省市共审结涉外卖、快递新就业形态相关民事纠纷一审案件2000余件,结案数
裁判要旨 1、已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理由是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说,用人单位本应承担劳动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并未发生。 2、社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劳动者,其费用缴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但用人单位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