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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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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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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莒县招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A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殷XX、被上诉人青岛A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被上诉人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李XX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采纳殷XX提供的证据和录音,也没有查清具体欠款的内容,片面采纳A公司提交的虚假证据和证人证言,只凭李XX代为书写的欠条就判决李XX承担还款责任,导致判决错误;

二、合伙人指派李XX施工,判决认定李XX承揽工程,错误;三、庭审内容泄露,程序错误,案由不一致,判决李XX承担清偿责任,直接导致李XX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A公司辩称,李XX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李XX完全是基于个人恩怨将本应由其个人来承担的债务无端转嫁至A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李XX的上诉请求。

殷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XX、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李XX、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晟凯公司称,包含殷XX本人在内其他起诉的工人欠条均为李XX出具,和A公司无关,且该系列欠条虽落款时间不同,但纸张及书写笔迹来看,应是同一时间形成。

李XX是A公司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A公司承包的青岛东方影都项目万达公馆二期A2车库及B地块消防工程,是李XX以借用公司资质以公司名义承包,发包方转来的工程款全部转交与李瑞华,A公司没有盈利。

其他所有工程都不是A公司承包的,是李XX自己承包的工程,工人也是李XX自己招聘,管理。A公司提交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以及通过A公司账户、王XX个人账户,案外人班清个人账户向李XX转账记录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月26日,李XX向殷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2017年1月26号欠殷XX人工费16000元,壹万陆仟圆整。

228.6*140元=32004-76000-8404=16000元李XX2017.1.26”。

殷XX称,其2016年2月在青岛胶南欢乐海港、青岛市北区葡萄酒博物馆施工施工,每日160元。工钱都是根据李XX制作的考勤表确定的数额。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A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不论是殷XX还是李XX,主张与A公司之间存在的均系雇佣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殷XX与李XX及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李XX与A公司之间亦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或委托合同,李XX主张其与殷XX均系受雇于A公司,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上诉人李XX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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