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能决定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
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决定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更改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想将绿地改为停车位,则必须进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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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无权决定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位进行创收。(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区绿地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也是许多购房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但未经业主同意,是擅自改建公共绿地。因多种原因,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至今未成立。王某等居民对物业公司擅自改建绿地为停车位的行为不满,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 【律师解答】 1、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
作为业委会是必须要备案的,不备案就不是一个合法的组织,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业委会决定对小区实行自治,是小区管理的一种模式,应该由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决定,但是作为一个组织,有义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小区管理模式这样一项关乎业主的重大的决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
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物业公司,这是业主的权利。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需要备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材料。
需要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投票决定是否解除物业公司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1、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主总人数20%(各地情况不同)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使用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该有补助或补贴的,但不享有工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必须要达到占专有部分百分之六十业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才可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申请维修基金走应急通道。具体流程如下:1、业主必须先提交申请维修房屋,有关材料到小区物业公司盖章认定;2、业主再找到小区居委会盖章认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
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或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
原告:某小区物业委员会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李某案情:2009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演达路某小区楼房后,与被告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半年后,被告一与被告二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李某,以被告一的名义成立物业管理处,由李某任负责人;管理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物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该管理处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未领取法人营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
业主委员会能够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权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业主委员会是能够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
集中供暖改造地暖,是私自拆改供热管网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住户承担,且会受到相应惩罚。因此,为避免纠纷改造前必须先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注意:由于地暖的管路比较长,水阻力大,会对集中供热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影响其他住户的供暖,物业管理公司未必会批准,最好是在买房时就和开发商协商好;即使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们还需要面对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考察住房是否符合改造条件。集中供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室内使用公共立管,这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