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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绿地改为停车位,业主该如何维权?

问题描述

【物权担保】绿地改为停车位,业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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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但未经业主同意,是擅自改建公共绿地。因多种原因,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至今未成立。

王某等居民对物业公司擅自改建绿地为停车位的行为不满,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

【律师解答】

1、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所以,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2、绿地改建为停车位,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小区内的绿地属于附属设施,其改建或改变用途或用于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议事程序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侵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

3、王某等居民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物业公司将停车位恢复为绿地

小区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小区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形成业主的多数意见,笔者认为,王某等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将停车位恢复为绿地。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王某等作为业主,对绿地有共有权,应当属于权利人,具有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的诉权。

【不同观点】

就“业主以自己名义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的问题,有不同观点认为:以改建停车位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个人诉求不能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意志。

因此,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在实践中,要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选择维权途径。另外,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主张权利,能更好维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

 

                     高庆萍律师:1333331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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