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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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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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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保障分支机构的有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农业银行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含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分(支)行),县(市)级支行(含办事处),分理处(含营业所),储蓄所以及其他需要统一管理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设立是指分支机构的新设或升格。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农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管理。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方向、规模和数量必须服从于农业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效益原则。分支机构设立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三、合理布局原则。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经济区划合理布局,与当地经济发展及银行机构的设置状况相适应。

第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正式营业起,第一年保平,第二年盈利;

二、机构选址合理;

三、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用户;

五、拟设立的二级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拟设立的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学历和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他方面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任职资格规定。

一、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二、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其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四、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1年以上。

第八条 拟设立分理处(含营业所和储蓄所)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章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权限及程序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报审查行审查、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向人民银行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审查、核准;申请设立分理处级以下(含分理处级)的分支机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核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审查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未来3年业务状况预测和财务状况预测。

第十二条 审查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拟设机构选点的合理性,预测业务量和效益状况,拟向人民银行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审查行要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个月内给予批复。第四章 设立分支机构的计划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发展实行计划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应组织制定本行的机构发展计划并上报总行,由总行进行综合平衡。总行负责核批各分行每年新增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机构的详细计划(含数量、名称、地点)和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级)机构的数量计划。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总行的机构发展计划中应包括机构的新设、升格和撤并的数量、名称、地点以及有关依据和说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在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服务需求、已有金融发展水平、农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农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现有的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每年核批的分支机构发展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程序,逐个安排当年新设和升格机构的报批。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后的跟踪管理第十八条 为确保分支机构设立质量,从分支机构设立时起3年之内,审查行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测目标,是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经检查若发现机构设立后不能达到业务发展预测目标和财务预测目标,原申请行在今后2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同级机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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