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区别对待、有限授权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总行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授权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授权机构签章后生效。第二章授权方式第七条 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特别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特殊业务以及其他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八条 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方式。
直接授权指总行对省级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指根据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对直属地(市)分行和支行的授权以及地(市)分行对直属县(市)支行的授权。
县(市)支行对其所属机构不再转授权利。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条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规定。第三章授权书第十一条 授权书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均以授权书为准。
第十二条 授权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名称、姓名;
二、受权机构名称;
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出示授权书。第四章授权范围第十四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二、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财务管理权限;
五、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九、稽核监督管理权限;
十、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一、纠纷处理权限;
十二、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二、其他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权限。
第十六条 在本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授权范围内,总行根据以下标准,向各省级分行分别授予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
一、受权机构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素质;
三、受权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四、受权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
五、受权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六、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对直属地(市)分行和支行的转授权以及地(市)分行对直属县(市)支行的转授权,参照第十六条标准确定。
转授权不得超过本机构所受权限。
第十八条 授权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十九条 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中对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总行对上述机构的授权,从其规定。
第五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第二十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建立对所属机构的综合监测考核体系,根据监测考核的情况,随时增减或撤销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随时调整或者撤销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形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受权机构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受权机构的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随时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原授权书收回。
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的调整与撤销,应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情况。第六章授权管理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分行授权的实施,由分行行务会议决定。
授权的日常工作,由分行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律顾问室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受权机构应定期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实施情况的报告。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的稽核部门在进行业务稽核检查时,应将授权的执行情况作为稽核重点进行检查,并可对授权的调整提出意见。
第七章责任第三十二条 受权机构违反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损失的,总行或上级行应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活动,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损失的,总行或上级行应追究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权机构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开展活动,除追究有关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上述第三十二、三十三和第三十四条情况时,授权机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原授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行对内部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授权,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包括省级分行直属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县(市)支行包括地(市)分行直属支行、办事处。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分行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3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9-17 颁布日期:2001-09-17 文号:农银发[2001]1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2-07 颁布日期:2002-02-07 文号:农银发[2002]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第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10-19 颁布日期:1998-10-19 文号:建总发[1998]1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11-08 颁布日期:200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保障分支机构的有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农业银行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含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分(支)行),县(市)级支行(含办事处),分理处(含营业所),储蓄所以及其他需要统一管理的营业机构。第三条&nbs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8-05 颁布日期:1999-08-05 文号:农发行监字[1999]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1-01 颁布日期:1998-12-23 文号:建总发字[1998]1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3-31 颁布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6-26 颁布日期:2001-06-26 文号:农银发[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为适应我行对外外汇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备用信用证仅限于以我行名义(指总行及分行)向境外开立的为申请人担保的外汇备用信用证。第二条凡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可向我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第三条我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400号出版物及其修改本ICC500号出版物)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2-06 颁布日期:199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外汇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外汇业务管理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第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8-07 颁布日期:1998-08-07 文号:农银发[1998]1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10-15 颁布日期:1996-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