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必须由本级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可以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三)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需要,可以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六)按相关规定可以分别开设一个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开设如下账户:
(一)教育部直属高校地处不同城市的校区视同为“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
(二)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以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结算中心或相同性质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
(四)对没有结算中心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其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单独开户的内设二级学院以及日常资金流量较大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管理机构等,经从严审核后可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其他与本部同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不可比照上述情形开户。
(五)实行学生卡结算业务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账户”,其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
分校区取得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统一缴至“学生卡结算子账户”,银行同日将资金划入“学生卡结算账户”,营业日终了时“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实现零余额;
学校本部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缴至“学生卡结算账户”。学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学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及“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及时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六)其他经审批开设的账户。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九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的说明等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接受捐赠、投资等需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在财政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
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被合并,或不同教育部直属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教育部直属单位,或教育部直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撤销或重新开立及备案手续;
被撤销的银行账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资金余额。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育部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每年1月31日之前,各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所在地财政专员办。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声明:
(一)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管理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经所在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
(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四)逾期使用账户;
(五)出借、出租、转让账户;
(六)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七)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教育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对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交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审核、审批、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确因办理借款业务(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转拨)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凡在同一银行有多个贷款项目的,也只能在一个贷款账户中核算);
或因业务需要必须开设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在相关的银行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教育部直属各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及其直属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其银行账户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31 颁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9-17 颁布日期:2001-09-17 文号:农银发[2001]1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第三条 
你好,你可以详询说明一下你的情况才能具体帮你分析,,请找我金牌律师第一评价后帮助你,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刘律师。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劳动法仅适用于与事业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外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所以劳动者也不适用于公务员。 一、劳动法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吗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吗。劳动法只适用于与事业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外工作人员。公务员不能与一般劳动者一样适用劳动法,因为劳动法只适用于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公务员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提醒您,如果
五年服务期内可以辞职,其受聘人员咸鱼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一定期限后再次提出辞职即可,按照相关规定,辞职之后不能够再次考事业单位。但是如果该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在五年服务期内辞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行政事业单位中餐补贴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用不完,年终要清零,并且只能在单位食堂吃
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但是,如果是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因为失信不是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
1.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里的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了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
不能单纯的说国企和事业单位哪个更好,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性质,不能进行比较。 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来源多为财政拨款,正式工作人员由编制部门登记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有严格限制,基本是逢进必考,待遇也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及待遇本身也很有保障。 事业单位有编制和没编制差别很大,编制不同差
1.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里的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满足以下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保是可以退。社保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有以下几个情形可以退保可以办理退保: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4、参保人员死亡。一、辞职了社保怎么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劳动者从公司离职后社保可以办理转移、转出和退保的手续。参保人员只可购买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