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对于企业适用合规激励机制,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要保持基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将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文本予以全面公布,案件处理的流程也要公之于众。甚至为防止个别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在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时,只是借鉴了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而没有引入不起诉协议制度,因为前一种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过程,都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
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也注意到了保持这一制度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某一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或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要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又如,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涉案企业、侦查机关、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被害人等各方参与,听取涉案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和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合规考察评估报告,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适度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信力,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规不起诉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涉案企业获得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这很容易令人对适用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产生担忧。
同时,对于合规考察期的确定、合规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遴选、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社会公众也有可能提出诸多方面的质疑。
为消除这些疑虑和担忧,尽量减少这类改革探索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检察机关有必要从战略的高度,加强这一制度探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在一系列相关制度设计之中。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涉案企业具有合规建设意愿并出具初步合规计划的,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的对象。
对于这些企业,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前提下,应将其具体情况连同合规考察申请书、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承诺书一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此,有必要建立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公示制度”,设置异议期,在出版物或者专门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各界可能提出的异议。
其次,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决定书、合规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合规监管协议书等,公布到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网站上。
社会各界都可以对企业是否符合合规监管条件、考察机关的资质、合规监管人的资格、合规监管协议的合法性等进行投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再次,在合规监管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准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将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合规考察评估报告以及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再次公布在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的网站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异议和投诉,检察机关应当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一并加以考虑。
最后,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将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的全部材料和协议文书,根据办理案件的年份和编号予以公布,持续不断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人只要登陆检察机关的网站,就可以查阅每一起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全部合规监管协议或决定文本。
(三)启动阶段几乎所有检察机关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管辖制度,对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负责立案侦查的国家专门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在长达数月乃至一年以上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有时甚至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实质性处置,使得企业的生产、投资、经营甚至生存都面临困难。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以后,侦查程序对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根据文件定义,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国家日益注重企业合规问题,刑事合规也越来越为国家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所重视。中国的刑事合规是一直在探索中进步的,我去年写《从公安的双重权力看行刑交叉与企业合规》的时候,国内还没有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目前已经在试点了。2020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透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今年将扩大范围,拟扩至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这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很明显是个利好消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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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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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答:为了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例举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对于《条例》规定的这些有某种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存在串通。具体如下:(一)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提供科研等前期服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答:对于必须招标项目,若招标人未公开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前期成果的,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很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其不能参与投标,但招标人公开了已经完成的初步设计等文件的,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例1: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漾检刑不诉〔2021〕1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41份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某****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手册第一部分关于本手册一、目的意义*****依法依规治企的行动指南和基本准则,宣示了集团公司坚定不移打造法治企业的决心和态度,旨在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引领和推动公司各企业及全体员工依法合规、重信守诺、精细严谨地开展工作,消除或降低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等风险,确保企业行稳致远。二、制定依据以《XXXXX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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