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四、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循“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规则。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参考标准的规定,因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确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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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的规定有: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应对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应当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醉酒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依据《刑法》133条的规定,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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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是一般的追尾事故,按醉驾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是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吊销驾照终身。负全责,赔偿损失。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4、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