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注意到,南京大学孙国祥老师接连发表了几篇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文章。是什么原因让一个研究刑法学的老师关注起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孙国祥老师对企业刑事合规持续的关注。本律师亦然。
本律师认为目前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公平性的问题。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家。这一切成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开始。
本律师确实听同行讲过存在这样的案例:某企业家因为个人的原因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自己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提供有几十上百名的就业机会并给当地创造了一定的税收。
公诉机关在了解这一情况以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走访核查。最终考虑到这些情况,对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从轻处罚。
本律师之前就讲过,同样的罪名,比如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通公民犯这个罪只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企业家犯这个罪就可以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这种对企业家和非企业家(公民个人)造成的一种身份上的不平等将来注定会成为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一个很大的问题。
关于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本律师看了一些观点还是一致的。短期的讲就是严格限制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长期的讲就是修改法律,最好能把企业刑事合规纳入单位犯罪的范畴。
因为单位犯罪,在我国适用率极度。把企业刑事合规纳入单位犯罪。给单位犯罪新的定义,注入新的灵魂。可以给犯同样的罪名,却适用不同的量刑给予正当的理由。
目前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还是局限于三年以下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以企业形式合规不起诉为主。本律师注意到这个不起诉和刑法上的附条件不起诉还不一样。
这个不起诉要先审核验收,后不起诉。而刑诉法上的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先不起诉,后验收。这样一来效率就颇低。而且各地验收做法都不一样。
所以从长远上讲一个比较好的发展路径,还是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畴。把企业刑事合规纳入附条件不起诉。这也是借鉴国外的做法。
企业刑事合规的另外一个发展方向,是否要走向企业刑事合规从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也偶尔有判缓刑的。针对三年到10年的重罪,企业刑事合规肯定不能不起诉,不能判缓,但是能否从宽处罚?
如果可以从宽处罚的话,那么这和认罪认罚从宽有什么区别?本律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从宽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企业刑事合规仅存在于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那么轰轰烈烈开展这个没有多大社会意义。
要做,三年以上的犯罪一定要纳入企业刑事合规的范围。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和认罪认罚只能是2选1的关系。肯定不能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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