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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能否以未合理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问题描述

票据债务人能否以未合理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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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其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是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因此,票据一经作出,经过了背书转让,即使之前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有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举例说明,A公司基于与 B 公司的沙发买卖关系签发了150 万元的商业汇票,汇票开出后,A公司与票据持有人产生了票据关系。

该汇票被背书转让给 C公司,C 公司就变成了合法的汇票持有人,所以A公司不能以与 B 公司的沙发不合格为由对抗 C公司,A公司必须依法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A公司可以在付款后依据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请求 B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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