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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是否都即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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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是否都即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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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可以说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债务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转以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来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不过一般都不这么说,只是说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一楼所说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约定的合同义务,不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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