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应支持误工费吗?
误工费的计算常见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误工期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明确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误工费是法律赋予受害者受伤后的一种经济补偿。
但是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者,能否主张误工费,现在的裁判呈现出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则不应支持误工费。国务院2008年发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强制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因年老、劳动能力衰退甚至丧失而退休,此时,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必然等于劳动权利被剥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义务更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就应当有选择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应退休而被剥夺,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劳动者实际参加了劳动就应当支付误工费。
笔者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
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
2020年10月2日,黄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地段,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及其妻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刘某与黄某在本次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16天,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
建议受伤后误工期6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3个月,后期定期复查及对症治疗费用约3000元。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某保险公司、黄某赔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81567.69元,某保险公司已垫付了18000元,还应赔偿163567.69元;
2、判令某保险公司、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诉讼中,陈某之夫刘某承诺自愿放弃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参与到陈某的诉讼中来。
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2952.15元(其中根据原告务农,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604元/年标准,误工费为37604元/年÷365天×180天=18544元)。并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赔付陈某保险金146203.9元;
二、陈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280.23元;
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陈某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费陈某的误工费。陈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本案中,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68周岁,早已达到女性退休年龄。
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有固定工作并存在误工,即便陈某是承包土地进行经营,也无法证明其真实经营且陈某已年满68周岁,亦不应当按照正常成年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
一、请求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请求。
二、关于陈某的误工损失,因为她是一个农民,在家务农。一审的时候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家务农的相关的证据。另外陈某没有享受相关的特殊的待遇及社保的待遇,所以请求对误工费判决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误工费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并提交如下证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所在村委会的证明,拟证明误工费计算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误工损失认定问题。陈某提交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前身体健康,在家从事力所能及的农活。
陈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必定影响其从事农业生产,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支持其误工损失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湘01民终13690号】
总结: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误工费的计算受到退休年龄上的限制,达到退休年龄,也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
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提高,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有偿劳动的的老年人逐年增加,这也是目前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的一个社会现状,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的劳动收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是在实际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原告因被侵权而导致收入的减少,其主张误工费损失应当被支持。
(文/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李欢律师)
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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