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起潘某(另案处理)成某投资公司后,伙同其他被告人以房产抵押、车辆抵押及制作虚假借款标的等方式,以债权转让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非法吸收资金,所吸纳的资金被潘某控制在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对外放贷及公司运营,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本案委托人(即被告人朱某贵)先后担任潘某控制的下属公司营销总监、副总裁,为潘某控制的金融平台提供真实借款标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20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1年2月5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21]184号起诉书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49.27亿元,个人非法获利213万余元。
经过开庭审理后,2021年4月29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变诉[2021]200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被告人朱某贵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49.24亿元,个人非法获利21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贵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朱某贵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朱某贵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朱某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朱某贵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贵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
1、被告人朱某贵认定的非法吸收的资金高达49亿元,但仍旧能够成功判处缓刑;
尽管在检察院变更起诉后,被告朱某贵的涉案金额仍然高达49亿,但是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刑法》分则具体犯罪具状中的“犯罪情节”含义并不相同,不具有逻辑上的同一性和对应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将二者等同,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第1188号案例中,明确表明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就不属于《刑法》第72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由此当然地将其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虽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共同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该两者却具有一定区别。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在说明两者在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方面应予区别对待:对于纯粹因“数额(特别)巨大”而提档处罚的,仍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
综合全案非法吸收资金的金融平台主要分为吸纳资金端与放贷端,本案中,被告朱某贵的涉案金额上亿,但其属于放贷端,且已经退赃退赔,弥补损失,悔罪态度良好,再结合其自首情节,判处缓刑,能够罚当其罪,也符合刑法谦抑精神,是适当的。
2、被告人朱某贵的自首情节认定;
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并未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立即到检察院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应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最终,在多次与检察机关的交涉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均可认定为自首;
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贵在2019年整个集团暴雷之初,就积极配个侦查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知悉的全部事实,2020年6、7月份也曾在公安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7月13日,在被告人朱某贵与公安机关约好15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谈话,结果在14日,公安机关直接到朱某贵的工作场所将其带走,就整个朱某贵配合公安的外在行为看其主观意愿,既符合主动投案的意愿,也具有如实陈述的行为,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
【本案结语】
本案中,辩护人基于案件处于新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前后,不断向公安、检察乃至审判机关争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以新增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档量刑条款进行裁量,并考虑到被告人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认定被告人自首,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时,为本案被告人朱某贵争取到缓刑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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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人有担保责任吗如果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理由是:(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
刘红亮
你好,根据《刑法》176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适用缓刑的爱人和要求:(一)适用缓刑的爱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
法院多数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刑,至于为何没有建议缓刑,还是看具体案件才好下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具体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
出借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上海a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为题的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从逮捕到判刑,一般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逮捕以后至少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有一个至一个月半有时间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是一个月,最多补充侦查二次,公诉到法院一般二至三个月审结案件。
您好,建议尽早聘请辩护律师代理,可以会见当事人并告诉当事人相应法律规定,更大化的保障嫌疑人权利。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坦白等都是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嫌疑人目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从宽处理。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出现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律师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律师尽早介入,详细了解案情,在庭上也能更好的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案件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公诉方目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XX所在公司同事同他人在本区霄云XX等地,以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河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理财,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人300
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一、贷款诈骗罪的起诉费用是多少贷款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需要缴纳诉讼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关键词】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不诉释放【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吸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吸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非吸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8年4月初,谢X入职深圳某XX公司,岗位是业务员,从事贷款中介服务。2019年5月,因深圳某XX公司涉嫌违法致倒闭后,谢X离职。2019年12月初,谢X因涉嫌诈骗罪在上海被深圳市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贷款中介服务如何涉嫌诈骗?事实上,XX公司即贷款中介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仅需收取一定服务费即可。然而,谢X工作的这家XX公司,提供贷款中介服务过程中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近300万元)、窝藏罪案,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段欢喜律师参与全程辩护,经过本律师有效辩护,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立功”情节,在法院审判阶段获得减轻判决!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