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办案简介
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
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
2020年1月9日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与王某同期刑事拘留的通金所涉案人员达七百余人。
2020年1月10日,王某的家属在网上查询到孟律师是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专业刑事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具有诸多成功案例和丰富经验,于是当天来到律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办理了委托手续。
孟律师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孟律师通过会见,从微观角度分析了王某的涉案情节,通过了解通金所案发背景,在宏观上把握了案情。
孟律师针对王某的公司职位,涉案数额,参与程度,主观意识,到案表现等各方面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辩护方案。在此期间,孟律师以每周为办案时间单元,及时对案件进行跟进,通过多次会见王某,多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积极与承办警官交涉沟通,为成功取保做好了前期铺垫。
该案于2020年2月8日被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孟律师结合疫情和案情,第一时间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关于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为该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天里,孟律师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交涉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孟律师的不批捕法律意见。
王某在其刑事羁押的第三十七天被公安机关取保释放,王某于2020年2月15日下午三点走出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目前北京比较常见的案件,该罪名的案件具有退赔困难、诉讼时效过长等特点,家属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付出很大的耐心和努力。XX公司是2018年11月初爆雷的一家金融理财类公司。2018年11月2日至4日三天时间海淀区公安分局共抓捕了四百余名犯罪嫌疑人,有公司高管和普通业务员,至2021年3月份才判决完第一批嫌疑人,期间在2021年1月份,2021年4月份海淀公安又抓进来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刘红亮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项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诉讼参与人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委托人):沈X辩护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回顾:重庆市南岸区XX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渝01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卢X、沈X、龚X、吴X、苏X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于被告人沈X上诉后接受本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沈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王翔律师团队电话:185 7317 9664/ 170 1802 3546/186 7486 6263 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打着“投资”“理财”名号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多为老年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且处于公司的最底层的普通员工,他们往往无法接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
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余万,成都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简况】公诉机关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关键词】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不诉释放【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
【基本案情】2012年7月起潘某(另案处理)成某投资公司后,伙同其他被告人以房产抵押、车辆抵押及制作虚假借款标的等方式,以债权转让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非法吸收资金,所吸纳的资金被潘某控制在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对外放贷及公司运营,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本案委托人(即被告人朱某贵)先后担任潘某控制的下属公司营销总监、副总裁,为潘某控制的金融平台提供真实借款标的,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律师观点分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7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XX。被告人李XX1,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温县,系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触犯本罪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日前,马兵律师代理的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天津市N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为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害人损失金额2300余万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巨大。辩护人介入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分析涉案数据,对返还投资人资金数额,未返还资金去向做出了客观分析,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损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