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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律师成功介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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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律师成功介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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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任职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发宣传单等方式向某地区不特定群众宣传某公司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安全可靠,在某地区发展投资参与人6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5.61万元,未兑付金额894.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涉案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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