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任职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发宣传单等方式向某地区不特定群众宣传某公司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安全可靠,在某地区发展投资参与人6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5.61万元,未兑付金额894.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涉案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人有担保责任吗如果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理由是:(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
刘红亮
你好,根据《刑法》176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适用缓刑的爱人和要求:(一)适用缓刑的爱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
法院多数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刑,至于为何没有建议缓刑,还是看具体案件才好下结论。
杨天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引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1995年5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1997年《刑法》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二十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 辩护人林波。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被告人盖某(已判决)分别于2003年、2009年设立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发展公司,盖某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10月10日,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成立,并租房办公。殷某、被告人杨某1(已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具体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
出借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上海a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为题的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基本案情】2012年7月起潘某(另案处理)成某投资公司后,伙同其他被告人以房产抵押、车辆抵押及制作虚假借款标的等方式,以债权转让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非法吸收资金,所吸纳的资金被潘某控制在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对外放贷及公司运营,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本案委托人(即被告人朱某贵)先后担任潘某控制的下属公司营销总监、副总裁,为潘某控制的金融平台提供真实借款标的,
从逮捕到判刑,一般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逮捕以后至少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有一个至一个月半有时间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是一个月,最多补充侦查二次,公诉到法院一般二至三个月审结案件。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ab9bad-40b7-40a6-b545-a9160010d251&KeyWord=【案情简介】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于2018年初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4月变更起诉决定书。郭某作为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您好,建议尽早聘请辩护律师代理,可以会见当事人并告诉当事人相应法律规定,更大化的保障嫌疑人权利。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坦白等都是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嫌疑人目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从宽处理。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出现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律师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律师尽早介入,详细了解案情,在庭上也能更好的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案件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公诉方目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XX所在公司同事同他人在本区霄云XX等地,以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河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理财,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人3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诉讼参与人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委托人):沈X辩护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回顾:重庆市南岸区XX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渝01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卢X、沈X、龚X、吴X、苏X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于被告人沈X上诉后接受本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沈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