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ab9bad-40b7-40a6-b545-a9160010d251&KeyWord=
【案情简介】
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于2018年初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4月变更起诉决定书。郭某作为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2年。
【办案经过】
本案是由刘玲玲、王学强两位律师作为郭某的辩护律师。在向家属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刘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郭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积极与郭某和其家属沟通。
家属也积极的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刘律师从郭某的犯罪情节方面入手,认为郭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从犯、没有主观故意、没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不大以及郭某认罪认罚等多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对郭某判处缓刑,最终在刘律师的坚持下,法院对郭某按照最低量刑建议的刑期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法条】
国家三部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你好,根据《刑法》176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适用缓刑的爱人和要求:(一)适用缓刑的爱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
法院多数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刑,至于为何没有建议缓刑,还是看具体案件才好下结论。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xxx因参与某投资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为投资公司工作同时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高回报。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后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开庭之前,我与被告人的充分沟通,发现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与公诉机关(检察院)的指控金额不一致,而且要远远低于指控金额。庭审中,当庭向法庭提交了xxx的谅解书,证明xxx不是被告人的客户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律师观点分析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吸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吸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非吸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具有下列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修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就是集资参与人重复投资的行为, 对于重复投资是否应该累计计算作为吸收金额,应区别对待:1、投资到期返本付息以后,将本金和利息全部取走,再签订新的合同,继续进行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明确了投资本息收回后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的认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犯罪金额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这个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哪些该记入,哪些不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
规则描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其所吸收的资金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对于案发前后被告人向集资参与人归还的数额,属于被告人对所吸收资金的事后处分,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时间:2019年3月14日之前,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案件数量:8210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3月14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还”“退还”“返还”为关键词搜索,本次检索获取了非
司法实践中,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无论他的职务是业务负责人或者说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一定要详细考虑他的实际工作性质,他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考量,而不能仅仅凭财务总监或者说财务负责人等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他是否真的对整个财务工作承担责任。非吸处罚的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实际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